通       知  
  各系(二级学院)、部、处、室:
  本学期1―6月的文明奖即将发放,请各系(二级学院)、部、处、室见此通知后,遵照[2001]党字83号文件精神,将扣发、减发、停发、全发的人员具体情况于2004年6月20日前报党委宣传部。
  特此通知。
  (附:院党字[2001]83号文件和发放细则)
                              郑州轻工业学院文委办
                                 2004年6月10日
  
  
  中共郑州轻工业学院委员会文件
  
  郑轻院党[2001]83号
  
  关于精神文明奖发放办法(试行)
  
  各党总支(直属支部)、院属各单位:
  在全院师生的共同努力下,我院精神文明上了一个新台阶,顺利通过了2000年郑州市文明单位标兵的检查验收。为更好地贯彻落实《2001~2005年学院精神文明建设规划》和上级有关精神,自2001年5月起,为教职工增设精神文明奖。该奖不计入档案工资,其所需经费由学院自筹解决。发放办法是:
  一:、发放范围
  1、在岗正常上班的教职工;
  2、离退休人员;
  3、新分配人员从工资发放之月发放;
  4、公派外出人员和公派在外人员;
  5、工资自理的各经济实体按学院发放标准自行解决。
  二、停发范围
  停薪留职人员、非公派出国人员、离退休人员受聘于外单位从事经济工作或领办承包租赁自办企业有固定收入而又不按规定缴纳管理费者。
  三、减发或取消范围
  1、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减发或取消精神文明奖:
  (1)有不文明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2)违反教学、科研、管理等规章制度,出现教学、科研、管理等差错或事故;受到学院通报批评或党纪、政纪处分的;受治安处罚或触犯法律的。
  (3)参加邪教组织经教育无彻底悔改的。
  (4)凡利用我院房产转租他人居住或从事经营活动,违反有关规定的。
  2、科室(教研室)人员中,有下列情况之一,减发或取消科室(教研室)负责人精神文明奖:
  (1)出现教学、科研、管理等差错或事故;受到学院通报批评、行政、党纪处分或参加邪教组织经教育无彻底悔改的。
  (2)科室(教研室)人员受治安处罚或触犯法律的。
  3、部门(含机关处室)人员中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减发或取消部门领导的精神文明奖:
  (1)领导班子成员中有受党纪、政纪处分的。
  (2)出现教学、科研、管理等差错或事故;受到学院通报批评、党纪政纪处分或参加邪教组织经教育无彻底悔改的。
  (3)因部门或部门职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被新闻单位曝光的。
  (4)在上级有关部门检查工作时因重视程度不够而影响学院形象的。
  (5)本部门职工受治安处罚或触犯法律的。
  (6)因管理不善出现险情或存在重大问题隐瞒不报的。
  4,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减发或取消该部门全体成员的奖励工资:
  (1)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2)拒不执行学院党委和行政决定的。
  (3)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4)部门职工有参加邪教组织经教育无彻底悔改的。
  5,院文明委对各部门的精神文明创建情况每月进行抽查。抽查主要内容包括:思想政治教育、管理制度落实情况,校园、教室、食堂、学生宿舍、办公室、实验室、教研室、卫生责任区等场所的环境卫生及治安消防安全等。在抽查中
  (1)连续二次排名在后三名者,取消本部门党政主要领导一个月精神文明奖。
  (2)连续三次排名后三名者,取消本部门党政领导班子二个月精神文明奖。
  (3)连续四次排名后三名者,取消本部门全体教职工一个月精神文明奖。
  6,其他需要减发或取消的事项,由院文明委决定。
  四、其他
  1、离退休人员的精神文明奖按在岗职工的80%发放,具体发放办法有老干部处党总支制定。
  2、机关各处室主要负责人为精神文明建设负责人,机关各党总支负责组织、检查、督促、管理。
  3、后勤保障处为校园、食堂、学生宿舍、教室、环境卫生责任单位,负责对后勤集团上述职责的组织、检查、督促、管理和有关奖惩制度的落实。
  五、发放标准和办法
  从2001年5月起,精神文明奖学院对在岗人员每人每月奖励50元,每半年发放一次,各党总支依照本办法提出发放意见,交院文明委审核后由财务处切块给总支,各总支依规定具体发放。
  六、本办法由院文明委负责解释,并根据需要制定具体细则
  
                         中共郑州轻工业学院委员会
  2001年6月19日
  
  
  
  关于精神文明奖发放办法的实施细则
  
  根据郑轻院党[2001]83号文件,为使精神文明奖发放更具操作性,经院文明委研究决定,制订以下细则:
  1、有不文明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取消当月精神文明奖。
  2、受通报批评的,取消2个月精神文明奖。
  3、受行政警告、党内警告的,取消3-6个月精神文明奖。
  4、受行政记过、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取消一年(含)以上精神文明奖。
  5、对正在核查的所涉及人员,经文明委同意,可以暂停发放精神文明奖(案件事实由院纪委、监察处认定)。
  6、在各种不文明等事件(故)中,领导负有责任的,要根据具体情况取消系部(处室等)主要领导(行政、党)和主管领导的精神文明奖。
  7、临时停薪人员的精神文明奖,同时停薪停奖。
  8、内退、内养暂参照离退休人员的精神文明奖发放方法执行。
  9、退职人员按退休人员精神文明奖50%发放。
  10、劳保人员不享有精神文明奖。
  11、系、处等可根据本单位情况酌情处理本单位的精神文明奖。
      12、病假问题参照学院奖金(分值)发放规定执行。
  
  中共郑州轻工业学院
  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
  2002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