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属各单位、全体教职工:
为落实国家最新税收政策,进一步规范校外人员劳务费涉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有关申报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9号)有关规定,自2026年11月1日起,我校作为应税劳务款项支付方,向境内校外自然人支付符合政策规定的应税劳务款项时,应依法履行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代扣代缴义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实施时间及政策衔接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6年11月1日(含)之后的七类应税劳务,由我校依法履行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代扣代缴义务。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6年1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的应税劳务,仍按原政策执行,由自然人自行申报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我校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二、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的劳务范围
校外自然人向我校提供的下列七类应税劳务,由我校依法履行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代扣代缴义务:研发服务、软件服务、设计服务、咨询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文化服务、教育服务。
上述业务常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校外专家讲课费、咨询评审费、科研外协劳务、命题考务费等。建筑劳务、货物销售、不动产租赁等不属于上述七类劳务范围,不适用本次代扣代缴政策。
三、起征点与税率
(一)增值税起征点
单次(日)销售额(不含税,下同)1000元。同一自然人在同日从我校不同学院(部门)取得劳务费的,合并计算当日销售额,按日适用起征点;
1.单次(日)销售额达到1000元(含)以上的,按全部销售额计征增值税;
2.单次(日)销售额不足1000元的,免征增值税及附加税费,我校仍须按规定办理扣缴申报(零申报)。
(二)征收率及优惠政策(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如有调整,按国家最新文件执行)
1.增值税:适用3%征收率,现阶段减按1%征收;
2.城市维护建设税(市区)7%,减半征收,实际税率为3.5%;
3.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自然人单月全部不含税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的,予以免征;超过10万元,减半征收,两项合计按应扣缴增值税的2.5%计征;
4.个人所得税:以含税劳务费收入扣除代扣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后的余额作为劳务报酬所得,按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
(三)核心计算公式
1.不含税销售额=含税劳务费总额÷(1+1%);
2.应扣缴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1%;
3.城市维护建设税=应扣缴增值税×3.5%;
4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合计=应扣缴增值税×2.5%(单月不含税销售额超过10万元时适用)。
四、计算示例
(一)示例1:当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
某学院向校外专家发放咨询费一笔,含税总额3000元。该专家当月全部不含税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免征。应缴纳税费计算如下:
1.不含税销售额=3000÷(1+1%)=2970.30;
2.增值税=2970.30×1%=29.70元;
3.城市维护建设税=29.70×3.5%=1.04元;
4.预扣个人所得税=(3000-29.70-1.04-800)×20%=433.85元;
5.专家实发金额=3000-29.70-1.04-433.85=2535.41元。
(二)示例2:当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
某学院向校外专家发放咨询费一笔,含税总额110000元。该专家当月全部不含税销售额超过10万元,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按减半后的2.5%计征。应缴纳税费计算如下:
1.不含税销售额=110000÷(1+1%)=108910.89;
2.增值税=108910.89×1%=1089.11元;
3.城市维护建设税=1089.11×3.5%=38.12元;
4.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合计=1089.11×2.5%=27.23元;
5.预扣个人所得税=(110000-1089.11-38.12-27.23)×(1-20%)×40%-7000=27830.57元;
6.专家实发金额=110000-1089.11-38.12-27.23-27830.57=81014.97元。
五、温馨提示
(一)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与个人所得税分属不同税种,分别适用相应税收政策。新规实施后,我校在原有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代扣申报的基础上,同步增加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代扣申报,原有个税代扣申报流程保持不变。
(二)劳务费未达增值税起征点、相关税费免征的,财务处仍须办理扣缴申报(零申报);各学院(部门)须依规完整履行报销流程,不得省略相关手续。
(三)请经办人提醒提供校外劳务的人员无需自行开票,学校统一代扣代缴。若校外自然人已自行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报销时务必将完税凭证一并提交财务处,以免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重复扣缴。
(四)请各学院(部门)及时将本次政策变化通知到相关项目负责人及经办人员,并合理安排劳务费报销时间。如对政策有疑问,请咨询财务处。联系电话:86608227
财务处
2026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