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属各单位、全体教职工: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8号规定,自2026年11月1日起,我校向校外自然人支付下列七类劳务费用,学校将履行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代扣代缴义务:研发服务、软件服务、设计服务、咨询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文化服务、教育服务(常见为专家讲课费、评审费、论证咨询费等)。
为做好政策过渡衔接,请梳理现有校外专家劳务费报销业务,相关报销材料请于下周三(10月28日)前完成约单并及时送至两校区财务处核算科柜台,按原有政策办理报销;逾期未完成的,将按11月1日起新政策执行。
11月1日之后劳务费报销的详细办理要求,财务处另行发文通知。请各单位及时转告相关人员,合理安排报销进度,感谢配合。
财务处
2026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