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教学单位:
近日,河南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本科学位论文管理的通知》,为进一步规范学位论文管理,加强学术诚信建设,切实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现就有关工作要求如下:
一、强化法律意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4号)、《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0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学位申请人存在学位论文找人代写、剽窃、伪造等行为的,以及个人或组织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均属于违法违规行为,应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惩处。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规定,学位申请人在攻读学位过程中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的,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学位授予单位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明确,学位论文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指出,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属于在读学生的,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于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的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各教学单位要高度重视、依法依规加强学位论文质量建设。要认真组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切实增强法治意识和制度执行力。要加大对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等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健全举报受理与核查机制,对查证属实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二、完善制度建设
各教学单位要通过完善制度、强化教育、严格惩戒等举措,构建全方位、全流程的学位论文质量保障体系与学术不端行为预防机制,切实维护学术尊严,确保人才培养质量。各教学单位要结合办学实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等法律法规,研究制定人工智能工具用于学位论文写作的专项管理办法,引导学生正确审慎使用人工智能工具,规范学位论文写作,坚守学术诚信底线。学位论文写作过程中可使用人工智能工具获取信息、整理资料等,但应对人工智能工具的使用情况进行全面、如实地说明。各教学单位要健全审核甄别机制,严禁使用人工智能工具实施或掩盖代写、拼接或生成学位论文等违规行为。
三、加强学生管理
各教学单位要加强对学生的学术规范教育与诚信引导,将学术道德教育贯穿人才培养全过程,切实增强学生的学术诚信意识和法治观念,自觉抵制各类学术不端行为。学位论文是学生在校期间学习成果与研究能力的集中体现。论文撰写是学生接受系统科学研究训练以及培养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复杂问题能力的重要环节。各教学单位要切实提升学生独立完成学位论文的能力和责任意识。在论文开题或撰写工作启动前,应组织全体学生深入学习学位论文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使其深刻认识学术不端行为造成的严重危害。
学校将筑牢校园线上线下立体防线,严防学位论文代写等不良信息渗透校园。对教学楼、实验室、图书馆、学生宿舍等重点点位进行巡回排查,及时清理学位论文代写、买卖等违规广告及宣传信息。加强对学生社团论坛等线上平台巡查监管,发现发布、转发论文代写类违规信息的,第一时间清理删除相关内容,阻断违规信息传播。对存在严重问题的不良信息,将会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教务处(课程中心)、教学质量监控中心
2026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