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全国性考试和期末考试学生考风考纪教育的通知
发布部门: 学工部   发布时间: 2024-12-11   浏览次数: 872

各学院:

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及我校期末考试将于近期陆续举行,为进一步加强我校优良学风建设和学生考风考纪教育,维护考试的公正性和严肃性,教育学生严守考试纪律,自觉抵制考试作弊,文明诚信参加各类考试,营造“好学、乐学、笃学”的良好氛围。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扎实开展学生考风考纪教育和诚信教育

(一)做好学生考风考纪教育和诚信教育

各类考试开始前,各学院要将考风考纪教育和诚信教育工作作为重点工作内容,针对各类考试的相关人群专题召开主题班会,组织学生学习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严肃考风考纪,强调考试纪律,切实增强学生的遵纪守法意识和诚信意识。广泛利用新媒体等多种形式开展教育及宣传,按照各类考试的官方通知准确传达考试信息,及时提醒学生提前准备好考试用品,关注了解考试相关要求,服从考试管理部门及学校相关管理和要求,切实把考风考纪教育和诚信教育工作抓在手上、落到实处,确保教育效果入脑入心。

(二)做好学生法纪教育和警示教育

1.各学院要严格要求全体学生遵守校规校级及考场纪律,规范自身行为,端正学风考风,利用警示案例等形式开展法纪教育和警示教育活动,使学生充分认识到涉考违法违纪行为的严重后果,消除学生侥幸心理,提高学生的自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大力弘扬“文明诚信考试,杜绝作弊违纪”的良好风气。

2.各学院要主动深入考场进行巡查,及时发现风险隐患,严密防范学生组织或加入不法QQ群、微信群等开展有组织性的作弊行为,严禁学生携带手机、智能手表等电子通讯工具参加各类考试。对考试中发现违反考风考纪和学校纪律的学生,要严格按照学校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中第十六条第四款规定:“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中第284条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相关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落实责任。各学院要加强组织领导,注重工作协同,高度重视考风考纪教育及诚信教育宣传,严格按照“零违纪、零作弊”的目标,明纪律、严要求,全面落实近期各类考试相关工作要求,认真组织各类教育警示活动,坚决杜绝考试违纪、舞弊行为的发生,切实维护我校良好的学风、校风和考风。

2.加强引导,有效帮扶。各学院要切实优化考前服务,提前关注学生的学习、心理等状况,及时对学业预警等困难学生加强人文关怀,帮助制定学习计划,协调教师、朋辈辅导资源,针对性开展一对一教育帮扶,引导学生积极、认真、从容备考。密切关注学生考前考后的心理健康状况,提前对可能出现的各类突发情况做好相关处置预案,切实维护我校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和校园安全稳定。

  

党委学工部(处)

2024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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