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校于2017年4月正式启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在校属各单位的共同努力下,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我校在编在职职工自2017年9月起实施养老保险、职业年金的个人缴费;同时,根据上级政策规定调整参保职工工资标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执行养老保险、职业年金的个人缴费
根据上级政策,养老保险、职业年金个人缴费比例分别为8%、4%,由学校从参保职工每月工资中代扣代缴。养老保险、职业年金缴费基数每年调整一次。养老保险、职业年金个人缴费额不列入计税范围。
二、调整参保职工工资标准和结构
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在正式实施养老保险的同时,调整在职人员工资标准,执行工资新标准。参保职工工资结构继续保留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未纳福补、绩效工资,取消预增发项目。调整工资结构中各部分所占比例,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所占比例增加,绩效工资所占比例降低,未纳福补不变。
三、参保职工准备期的工资结算
准备期是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际实施时间与国家规定实施时间(2014年10月)之间的错后期。我校的准备期为2014年10月至2017年8月。按照上级政策规定,准备期工资执行老标准,实行预增发,待正式参加养老保险后,对准备期的工资(新标准与实际执行的老标准、预增发的差额)进行统一核算,多退少补。目前,河南省社会保障局尚未与我校进行准备期工资统一结算,待该结算完成后,我校将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及时进行参保职工准备期个人工资结算。
四、其他
部分教职工尚未完成工资审批工作,按照政策规定,待完成工资审批等工作后再参加养老保险。在此期间,工资仍按原标准执行,待正式参加养老保险后,再执行新工资标准,同时实施养老保险、职业年金的个人缴费以及准备期个人工资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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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处
2017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