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轻院党办〔2016〕3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办公用房的通知
机关党委、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校属各单位:
根据中共河南省委高校工委《关于对省管高等学校办公用房进行专项治理的通知》(豫高发[2016]9号)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党政办公用房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公用房使用原则
1、规范配置、严格标准:坚持办公用房与管理职能和服务面向对等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进行配置。
2、优化配置、相对集中:优化配置现有办公用房,对超出标准的,要进行调整或腾退;对面积较大的办公室要安排集中办公;部门内设机构相对集中,南、北朝向房间相对均衡。
3、勤俭办公、厉行节约:坚持勤俭节约,合理使用,本着“能调则调,能合则合,调合结合”的原则纠正问题。
二、办公用房面积标准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2674号)第二章第十一条规定,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标准为:
适用对象 | 使用面积(平方米/人) |
正厅级 | 30 |
副厅级 | 24 |
正处级 | 18 |
副处级 | 12 |
处级以下 | 9 |
三、工作安排
1、自查自纠。2016年5月10日前,各单位对现有办公用房进行自查自纠,对超出标准的,进行调整,并将自查自纠及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学校规范党政办公用房领导小组办公室(国有资产管理处)。
2、组织检查。2016年5月11日-20日,学校规范党政办公用房领导小组组织检查组,对各单位办公用房进行实地检查。
四、工作要求
1、各单位要认真学习并严格对照标准,对超标准的办公用房,由各单位自查自纠。不能抱有侥幸心理,不得瞒报漏报,不得弄虚作假。对违纪行为,一经查实,从严处理。
2、在两校区范围内每人只能使用一处办公用房,在一校区有办公用房的,在另一校区要联合办公。
3、集体办公确因房屋结构无法改动等特殊原因超出标准的,须报学校规范党政办公用房领导小组审定。除教学单位外,其他单位原则上不得配置服务用房。
4、各教学单位腾退出的办公用房,自行调整为教学科研学生服务用房;各职能部门腾退出的办公用房,由学校统一调配使用。
五、补充说明
1、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政策和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学校以前的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要求执行。
2、本通知由学校规范党政办公用房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附件:1.郑州轻工业学院办公用房自查自纠整改统计表.docx
2.郑州轻工业学院腾退办公用房统计表.docx
党委办公室 院长办公室
2016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