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教学单位:
根据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普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工作的通知》精神,为深入落实《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及《河南省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教师在教学环节规范使用普通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
1.说好普通话、用好规范字、提高语言文字应用能力,是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做好学校普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工作,对于掌握科学文化知识、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全面提高素质,对于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传统文化、培养爱国主义情操、增强民族凝聚力都具有重要意义。
2.面对信息化时代的到来,必须大力加强信息技术教育。中文信息处理是我国信息技术发展的重点,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是中文信息处理的先决条件,普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有利于提高语言文字信息处理和交换的效益和水平。高等学校应普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工作的力度,以适应加强信息技术教育的需要。
3.普通话是教师的职业语言,掌握并熟练使用标准的普通话是教师必备的业务基本功和职业素质。规范教师的教学用语,在校园内推广使用和普及普通话,使普通话真正能够成为校园语言,彻底消除师生交流中的方言隔阂,提高学校整体的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为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和师生学习、使用普通话创设一个良好的语言环境。
二、工作措施
1.教师要在校园内带头使用普通话,在教学活动过程中,必须使用普通话。教学活动具体包括课堂教学的讲课与提问、实验指导、辅导答疑、考试、考查、监考等场合,同时在学生回答问题、课堂讨论等教学活动中对学生使用普通话要有明确要求。
2.各教学单位每学期应定期开展教师在教学活动中普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的自查活动,严格按规范执行。学校将组织相关人员不定期深入课堂,对各位教师是否规范使用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进行抽查。
3.各教学单位自查应做到仔细、深入,不能走过场,并就自查结果,认真做好总结,持续改进,不断加强课堂教学管理,提高课堂教学质量。本学期自查结果于2016年5月1日前书面报送人事处、教务处。
联系人:教务处 王中魁(63627211)
人事处 张焕君(63556050)
人事处 教务处
2016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