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党委、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校属各单位:
根据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做好2016年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豫组电[2015]58号)文件要求,现将做好2016年我校处级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通知如下:
一、报告对象
全校处级领导干部(含已退出现职,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干部)。
二、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 实施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是党中央作出的重要决定,是强化干部监督、促进干部自律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单位主要负责人要督促抓好这项工作,领导干部要自觉遵守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的有关规定,主动、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2.认真填报。《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须由领导干部本人亲笔填写,书写要工整,并在封面上签名,填报日期具体到日,填写不下时可以另附页。要按照首次填报的要求,完整填写每一事项的情况信息,填写前请务必认真阅读填报须知和每一事项表格下方的填写说明。要重点就房产、股票(基金)、投资企业等情况与配偶、子女进行认真核实。今年报告表“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栏目中增加了因公前往台湾的事项,因公赴台湾的出境情况也应如实填写,因公事由包括学术交流、访问等。报告表填写完毕后需在最后一页“本人承诺”上签名。
3.严肃纪律。领导干部应当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不如实报告或隐瞒不报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诫勉、取消考察对象(后备干部)资格或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4.其他要求。请各单位于2016年1月8日前到党委组织部(办公楼414室)领取统一印制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并通知本单位处级领导干部按要求认真填写。报告人将本人填写好的报告材料密封,并在信封上签名,交由所在单位统一收齐后,于2016年1月20日前报送党委组织部。
联系电话:63556152/63556900
党委组织部
2016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