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校属各单位:
根据《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办[2014]36号),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公务接待管理,制定《郑州轻工业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试行)》,经学校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郑州轻工业学院党委办公室
郑州轻工业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4年12月31日
郑州轻工业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根据《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办[2014]36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属各单位的公务接待行为。
本办法所称公务接待,指上级部门、上级领导、校外有关单位到学校视察工作、考察调研、洽谈公务、检查指导的公务接待活动。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进行统筹安排。
第三条 公务接待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 严格公务接待报批制度,接待规格、标准等事项须报主管或联系校领导批准,相应部门和院(系、部)负责接待安排事宜。
第五条 公务接待根据来宾的级别和工作性质,对口接待,分工负责,按照下列规则进行接待:
(一)省(部)级单位及以上级别的领导,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等因公务来校,由书记和校长及有关校领导接待,学校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以下简称“两办”)负责安排。
(二)厅级单位的正厅(局)级领导,国际著名专家、教授等因公务来校,由书记或者校长出面接待,由两办负责安排;厅级单位的副厅(局)级领导或者副厅级单位的主要领导因公来校,由对口的副校级领导接待,对口部门负责具体安排,确需学校主要领导出面的,由两办负责协调。
(三)处(县)级单位的领导,国内知名专家、教授等因公务来校,原则上由对口的校内处级单位负责接待。确需学校有关领导会见的,对口单位应向分管或联系校领导汇报,并向两办报告后进行安排,但参加此类接待活动的校领导原则上不陪同、不陪餐。
(四)其他级别有关单位的来宾或不宜依据来宾行政级别确定接待方案的公务活动,由对口的校内处级单位按照工作性质负责接待。
第六条 公务接待实行归口管理。学校党群系统的公务接待,由党委办公室负责归口管理,行政系统的公务接待,由院长办公室归口管理;专项性公务接待由各对口职能部门归口管理;外事活动的公务接待,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按外事接待相关规定归口负责;各院(系、部)的公务接待,由各单位归口负责。
第七条 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高速路口组织迎送仪式,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师生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第八条 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在政府定点饭店或学校内部接待场所安排,执行协议价格。
(一)出差人员应当主动结清住宿费,回本单位凭据报销。来宾住宿费应当由其本单位凭据报销,确因工作需要,由学校承担住宿费用的,应当按照学校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二)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九条 接待用餐按照规定的标准方式进行。
(一)接待用餐一般安排自助餐,由接待对象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可安排一次工作餐,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二)接待用餐地点应当安排在学校食堂、学校内部接待场所或者政府定点饭(酒)店,不得安排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三)工作餐主要提供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工作日中午安排的工作餐,不提供白酒。
(四)工作餐标准按照河南省会议用餐标准执行。
第十条 接待出行应根据公务出行人员情况,合理使用车型,尽量安排集中乘车,严格控制随行车辆及人员。
第十一条 校属各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等。
第十二条 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公务接待清单(见附件)。
派出单位公函应包括公务活动内容、行程和人员。
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第十三条 接待费资金支付严格按照学校财务管理有关规定,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
第十四条 校属各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及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郑州轻工业学院公务接待清单
郑州轻工业学院公务接待清单.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