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日前下发了《关于做好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工作的通知》(学位办[2011]12号,以下简称《通知》,见附件1)。为做好我校授予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以下简称“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工作,特对我校有关工作预通知如下(具体工作时间安排另行通知):
一、认真学习《通知》精神,并学习领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下发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学位[2009]1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见附件2)和教育部办公厅下发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细则》(教研厅[2010]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见附件3)的要求,结合我校授予硕士学位一级学科授权点(以下简称“一级学科硕士点”)和人才培养的实际情况,做好在一级学科硕士点下自主设置二级学科硕士点的准备工作。
二、各培养单位要按照《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根据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结合各培养单位的学科基础,科学、合理、规范地设置二级学科,本着有利于创新人才培养、有利于学科结构调整、有利于学科特色形成、有利于我校博士单位建设的要求,确保人才培养质量。
三、自主设置与调整目录内的二级学科,应按照《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目录》(以下简称“学科目录”,见附件4)和《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各培养单位按照1997年颁布的《学科目录》自主设置目录内二级学科。
四、自主设置与调整目录外二级学科或交叉学科,须按照《通知》要求,撰写“自主设置目录外二级学科论证方案”或“自主设置交叉学科论证方案”,组织专家根据《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从学科概况、必要性和可行性、人才培养方案、学科建设规划四个方面进行论证。
五、学校须于每年规定的时间将当年拟自主设置与调整的目录外二级学科或交叉学科,交到生教育信息网”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公示,进行为期30天的评议和质询,并将相关材料交国务院学位办备案。
六、学校在“信息平台”中填报本年度增设或撤销的目录内二级学科、目录外二级学科和交叉学科名单,以及学校所有学科的招生数、在校学生数、授予学位数和毕业生就业率等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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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关于做好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工作的通知
附件2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
附件3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细则
附件4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目录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研究生处
2011-0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