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省科技厅《河南省杰出青年计划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 科技处   发布时间: 2007-09-03   浏览次数: 221


校属各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河南省杰出青年计划的管理工作,省科技厅、财政厅特制定了《河南省杰出青年计划管理办法》,现转发如下,请遵照实施。 

                                                                                    科技处

                                                                                       2007.9.3

 

附:河南省杰出青年计划管理办法
河南省杰出青年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河南省杰出青年计划(以下简称“杰出青年计划”)是河南省创新型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规范和加强杰出青年计划的管理工作,根据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财政厅、人事厅、教育厅、科协《河南省创新型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工程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杰出青年计划的宗旨是:贯彻国家、省科学技术和人才发展战略,通过人才引进、培养和使用,加大人才梯队的培养力度,促进我省青年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发现、培养和造就一批青年科技创新人才。
第三条  杰出青年计划资助在豫工作的国内外优秀青年科技创新人才,开展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的科技创新活动,解决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关键共性技术问题以及基础研究与前沿技术问题。
第四条  杰出青年计划每年评审一次。评审工作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引入竞争机制,实行专家评审,择优支持。
第五条  杰出青年计划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由相关领域的科学家、工程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负责杰出青年计划的评审。
第六条  河南省创新型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工程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业务工作。
 
第二章  申请与推荐
第七条  杰出青年计划每年受理一次,受理时限以当年度正式通知为准。
第八条  申请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学风严谨,有强烈的事业心和求实、创新、协作、奉献精神;
2.在受理申请当年1月1日未满45周岁;
3.获博士学位两年以上同时具有相当于副教授级(含副教授级)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具有独立完成研究工作的能力和创新性构思;
4.在自然科学研究中,已取得同行公认的创新性成绩或创造性科技成果,并对本学科领域或相关学科领域的发展具有重要推动作用,或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
5.申请者所在单位具备从事研究所必需的主要实验条件以及研究团队等基本保证,申请者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从事本项计划资助的研究工作;
6.申请者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河南省境内有固定工作单位或与河南省境内的聘用单位签定5年以上工作合同,且合同期覆盖该项计划的执行期限;资助期内每年在河南省境内从事研究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
第九条  申请者须按申报通知规定的内容认真填写《河南省杰出青年计划申请书》,并提交有关附件材料,通过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第十条  申请者所在单位和推荐部门应对申请者严格按规定条件择优遴选,认真审核并签署推荐意见,按规定时间将申请书和附件材料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章  评审与批准
第十一条  杰出青年计划的评审机构是河南省杰出青年计划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学术威望高、造诣深的科学家、工程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根据工作需要,评审委员会可以邀请部分专家参加专业评审组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的职责是:
1.评审杰出青年计划资助的人选;
2.参与对获资助者所取得的学术成绩和科研成果进行评议;
3.研究杰出青年计划资助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评审组(以下简称“评审组”),并实行评审组长负责制。评审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2人,组员若干人。
评审组的职责是:
1.评审并向评审委员会推荐资助候选人;
2.参与对获资助者研究工作进展情况的检查和所取得的研究成绩的评议。
第十三条  杰出青年计划的评审程序为形式审查、专业评审组评审、评审委员会评审、审定、公示、批准。
第十四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提交专业组评审:
1.不符合申请条件;
2.不属于资助范围;
3.不按规定要求填写申请书;
4.提供的材料不齐全;
5.经费预算不符合规定;
6.已获得省重大科技专项、重大科技攻关项目支持的同一项目。
第十五条  专业组评审实行会议评审方式。每位被评审者须由两位以上评审组成员负责主审,评审组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以投票表决方式确定建议资助的候选人,并向评审委员会推荐。评审时对条件相近者应适当考虑学科的合理布局。建议资助的候选人必须获评审组成员到会人数二分之一以上赞成票方为有效。专业组评审结果汇总后,由主审人填写评审意见,组长签名。
第十六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评审组推荐资助的候选人情况进行汇总后,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提交评审委员会的建议资助候选人与规定指标之比不超过1.5∶1。评审委员会实行会议评审,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评审委员会委员到会,评审结果方为有效。评审委员会评审时,资助候选人须到会答辩。评审委员会实行记名投票表决制,评审结果由评审委员会主任及副主任签署意见并签名后,报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七条  杰出青年计划实行公示制度。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互联网或有关媒体向社会公布,自公布之日起10日内为公示期。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异议的受理与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提交领导小组审核,确定杰出青年计划获资助者名单。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八条  杰出青年计划获资助者在接到批准资助通知后一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  获资助者所在部门和单位应认真落实申请书所列的科研用房、设备、人力、物力等各方面条件,支持并督促获资助者认真进行研究工作,按规定报送有关材料。
第二十条  获资助者于资助计划实施开始,每年12月1日前应认真填写《河南省杰出青年计划年度进展报告》,一式两份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并签署意见。
第二十一条  在资助期内,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获资助者的研究工作进行中期评估。评估情况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向所在单位通报,并作为今后拨款的依据。不参加中期评估或中期评估不合格者,中止拨款。
第二十二条  资助期限结束后3个月内,获资助者应认真撰写《河南省杰出青年计划总结报告》,并附主要论文、专著以及获科技奖励、应用情况、经济社会效益等有关材料一式两份,经所在单位审核评议后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验收。
第二十三条  获资助者发表、出版与杰出青年计划资助有关的论文、著作、学术报告,以及鉴定、上报成果等,均应标注“河南省创新型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工程”字样,英文为“Innovation Scientists and Technicians Troop Construction Projects of Henan Province
第二十四条  杰出青年计划获资助者不得替换。连续一年以上出国、调离本科研岗位或其他特殊原因,致使获资助者无法继续进行研究工作时,获资助者及其所在单位应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中止资助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后,由评审委员会主任核准中止资助。
第二十五条  获资助者如有违反道德规范,或弄虚作假骗取资助的,或触犯刑律,经领导小组办公室调查核实后,由评审委员会主任核准撤销其资助,并向领导小组通报。
第二十六条  杰出青年计划项目经费预算及使用、管理,按有关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因故中止、撤销资助的,获资助者必须及时撰写阶段工作总结,经所在单位审核签署意见后,一式两份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和河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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