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教学单位:
根据学校教学工作的安排,第九周开始下达并落实2008-2009学年第一学期教学任务。有关安排如下:
一、安排教学任务的依据
05、06、07级按各年级对应版本的人才培养计划执行,原则上不做改动,如确需调整,专业所在院(系)应填写“郑州轻工业学院培养计划(任务安排)调整审批表”,报教务处审批后方可执行。由于新校区的使用,08级参照暂时制定的第一学年培养计划执行,08级新生“两课”安排有调整,具体(见附件5)。
二、安排教学任务的要求
1、全校必修课与任选课教学任务应同时下达、同时安排。各单位应切实做好系定任选课的组织申报工作,填写教学任务安排表(见附件1),由开课单位教学负责人签字后统一报教务处审批后执行。新开设的任选课须同时提供课程简介、教学大纲的电子版。全校任选课教学任务由教务处统一输入教务管理系统。
2、各教学单位应统筹安排本科、研究生、高职高专等不同层次以及理论课、实验课、课程设计、生产实习等不同教学环节的教学任务。对本科课堂教学任务,应按“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硕士)、外聘教师”的优先顺序安排教师。教授、副教授每学年至少为本科生讲授一门课程。不符合主讲教师资格的教师应安排在本科课堂教学以外的其他教学环节。
3、对于新开设的课程或教师首次讲授的课程,必须履行申请开课手续。申请前,应经过助课、试讲(试做)等程序,且必须完成所讲课程2/3学时以上的教案(申请开设实验课应完成该课程的所有实验),由本人填写“郑州轻工业学院新开课(开新课)申请表”(见附件2)提出申请,由单位教学负责人审核签字,此表留存本单位。各教学单位负责填写“郑州轻工业学院新开课(开新课)汇总表”(见附件3),交教务处教学科备案。
4、需要合班组织上课的,应参考教务处印发的“2008-2009学年第一学期教学计划进程表”(实践环节)的安排,以避免实践环节与理论课程的冲突。同时,要保持适当合班规模,保证教学质量,社科、人文类课程应按180人以上规模组织教学,《形势与政策》课程按600人左右组织教学。
5、需要分段上课(如集中前半学期或后半学期上课的情况)的课程应在“教学任务(初步)”上标明;一个课头原则上只安排一位教师授课,院(系)定任选课可安排多位教师以报告的形式授课;需要多媒体上课的课程应在“教学任务(初步)”上标明。
6、任课教师的周学时不能过高,师资不够应积极外聘,但须履行外聘教师手续,即填写“郑州轻工业学院外(返)聘教师上课教师审批表”报教务处审批,外(返)聘教师须符合主讲教师资格。
7、不同考核方式的课程、不同课程类型的课程、不同学时的相同课程不允许合班组织上课。
8、2008级新生要到新校区上课,有关教学单位应当关注两校区运行的特殊性,合理安排教学任务。
三、具体安排
时间 | 内容 | 说明 |
4月21日――4月30日 (9~10周) | 上报教学计划 | 1、各院系2008-2009第一学期的系定任选课,由各院(系)汇总在“教学任务安排表”中,经院(系)负责人签字后报教务处教学科。 2、必修课原则上按照各年级的培养计划进行,不再汇总,如有变更则需填写“郑州轻工业学院培养计划(任务安排)调整审批表”(见附件4),办理审批手续。 |
5月4日――5月9日 (11周) | 设置 教学计划 | 1、各年级、专业教学计划由教务处统一进行录入和读取。 2、教务处读取开课计划后,由各院(系)在教学计划子系统的第三个菜单下的“查看学期开课计划”处,对下学期开课计划,与对应年级的人才培养计划进行核对,如有差异,上报教务处教学科进行调整。 |
5月12日― ―5月16日 (12周) | 落实 教学任务 | 1、各院(系)教务员在教学计划子系统下的第四个菜单“附加功能”处,打印“教学任务(初步)”后,由本院(系)的教研室具体落实教师。 2、如本院(系)需安排外(返)聘教师,须填写“郑州轻工业学院外(返)聘上课教师审批表”,到教务处审批后方可安排教学任务。 3、各院(系)在2008-2009第一学期所要开设的全院选修课,由各院(系)汇总在“教学任务安排表”中,经院(系)负责人签字后报教务处教学科。 |
5月23日――5月30日 (13~14周) | 输入 教学任务 | 1、各院(系)按承担单位将“教学任务(初步)”中落实的教师,在课表编排子系统处输入系统。 2、输入完毕后,对教学任务进行审查核对。 3、教务处审核完毕后,由各院(系)打印学期教学任务,一式两份,由院(系)领导签字后,其中一份交教务处留存。 4、教学任务确定后,如需对教学任务进行调整,仍需填写“郑州轻工业学院培养计划(任务安排)调整审批表”(见附件4)办理审批手续。 |
附件1. 教学任务安排表
2. 郑州轻工业学院新开课(开新课)申请表
3. 郑州轻工业学院新开课(开新课)汇总表
4.郑州轻工业学院培养计划(任务安排)调整审批表
5. 2008级“两课”课程学期安排计划表
教务处
2008.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