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内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管理的通知
发布部门: 宣传部   发布时间: 2009-09-22   浏览次数: 207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校属各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管理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8]10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对我校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的管理,特通知如下:
    一、组织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各相关单位,要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认真贯彻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切实负起领导责任和政治责任,加强管理,严格把关,确保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的正确政治导向,确保使其成为宣传科学理论、传播先进文化,弘扬社会正气的重要阵地。
    二、校内各单位举办大型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必须经学校党委宣传部同意,并把拟邀请报告人的有关情况介绍、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等内容及《郑州轻工业学院关于举办哲学社会科学活动审批表》(见附件)上报学校党委宣传部审批、备案;学校内部专家担任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主讲人的,必须由所在单位党总支认可,并报学校党委宣传部批准、备案;跨校邀请有关人员做报告,由主办单位上报党委宣传部批准、备案。上述程序未经审批一律不得举办。
    三、各单位党组织在报批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时,必须对拟邀请报告人的思想政治倾向和报告主要内容进行了解和把关,如有必要,要事先征得拟邀请报告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同意。如发现报告人的报告内容有政治性错误观点,主办单位要及时制止并消除影响,同时,向报告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和党委宣传部及时、如实反映。
    四、邀请境外人员担任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报告人,要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的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06]10号)文件规定执行。主办单位必须报校党委宣传部审批,并认真填写省委宣传部印发的《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申报表》,必须写清楚拟邀外国学者、台湾学者、港澳学者的职称、职务、单位、学术专长和贡献等情况;必须提前将拟邀的外国学者报省外侨办审核;将拟邀的台湾学者通过省台办报国务院台办审核;将拟邀的香港、澳门学者通过省委外宣办分别报香港工委、澳门工委审核,并抄报国务院港澳办备案;向省委宣传部呈报《申报表》时,必须附上述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未经省委宣传部批准,主办单位不得向境外学者发出正式邀请。
    五、各单位要加强对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的管理,使其成为宣传科学理论、传播先进文化、塑造美好心灵、弘扬社会正气的阵地。决不能给违反四项基本原则、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违反改革开放政策的错误观点提供传播渠道;决不能把举办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作为创收的手段,高额收取听课费、会议费、赞助费。对因不按程序审报在讲座等活动中造成不良政治影响的,要追究主办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并严肃处理。
    六、对于经批准举办的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如需进行新闻宣传报道,必须征得校党委宣传部的同意,并注意把握正确的政治导向。
    七、学工部、校团委及各院系党团组织要加强对学生社团工作的管理,也要建立健全学生社团举办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的审批审查制度,原则上按照以上规定执行。
附件:郑州轻工业学院关于举办哲学社会科学活动审批表 点击此处下载附件
 
                                                                                                                党委宣传部
                                                                                                              2009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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