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要求,从2008年4月1日起,党员党费收缴按照新规定执行。根据我校实际,现就我校党员党费收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职教职工党员每月交纳党费基数为工资条上“应发合计”栏实际数额扣除个人所得税。
二、工资条上“应发合计”实际数额扣除个人所得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按0.5%交纳党费;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按1%交纳党费。
三、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条上“离退休费”栏实际数额为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四、学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五、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六、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七、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八、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九、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十、各党总支(直属支部)要按时将收缴党费上缴学校党委,不得少缴或拖延。
党委组织部
2008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