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轻工业学院家具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 后勤保障处   发布时间: 2002-10-10   浏览次数: 10


郑州轻工业学院家具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院的家具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职责,做到合理配置,科学使用,充分发挥家具的使用效益,使家具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以保障教学、科研、办公等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家具是学院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凡使用公用经费、科研经费、自筹经费等购置的各种材质的办公家具和专用家具均属学院的资产。

二、家具的管理体制

第三条  学院家具实行院、系(部、处、国际教育学院、继续教育学院、附属学校、后勤集团)、科室、使用者个人四级管理体制。

第四条  后勤保障处是学院家具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拟订家具配置计划、家具购置、质量验收、建卡报销、帐目管理、维修等工作。

第五条  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院属各单位须由一名家具管理员负责本单位的家具管理工作。后勤集团使用的家具,按照《郑州轻工业学院后勤规范分离实施方案》执行。

第六条  各科室负责本科室家具的帐、物、卡的管理。

第七条  个人使用的办公家具按照“家具跟人走、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八条  家具的四级管理人员必须认真执行登记、统计和审核制度,及时填报统计报表,如实反映家具的数量、质量变动情况,妥善保管帐、物、卡,做到帐、物、卡相符。

三、家具的配置、购置和验收

第九条  教学、行政管理人员的办公家具按照“一人一桌一椅”的原则统一进行配置;新分配或调入学院的单身教职工,配置单人床、办公桌、木椅各一件;实验室、教研室、研究室、教室、语音室、计算机房、图书馆等教学、实验、科研、教辅等专用家具以够用和能用为原则配置;因改善办公条件更换新办公家具,需向学院资源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学院资源管理委员会审定,报学院批准后,方可按规定程序购置。各类家具的配备标准由院资源管理委员会统一规划、审定。

第十条  后勤保障处负责提出全院的家具购置计划,经学院批准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采购。实验室、语音室、计算机房用专用家具由设备处提出购置计划,经学院批准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采购。各类家具的配备标准由院资源管理委员会统一审定。

第十一条  家具到货后,有关职能部门及家具使用部门根据发票、清单等进行清点、验收。采购部门凭发票和清单办理家具入帐手续,并到院财务处报帐。

四、家具的使用、保管、调拨、维修和报废

第十二条  后勤保障处、设备处根据家具的实际情况,分类编制家具编号,并登记入帐。

第十三条  个人使用的办公家具,由本人负责保管,不得挪作它用。如校内工作岗位发生变动,办公桌椅随同变动;调离学校者,应交回家具,否则不予办理离校手续;教职工离退休时,应交回办公桌椅,否则按家具购买价从本人工资中扣除。单身教工退掉集体宿舍时,将家具交回,如有损坏,照价赔偿。

第十四条  各家具使用部门或委托管理部门对所使用或委托管理的家具,要专人负责,定期检查,及时报修。

第十五条  各家具使用部门或委托管理部门不准自行调入、调出和互换家具。确因工作需要时,需到后勤保障处或设备处办理资产转移手续。

第十六条  为了充分发挥家具的使用效益,后勤保障处和设备处有权在各自的家具管理权限范围内,在各单位之间进行家具调配,调拨时由双方单位管理人员共同到后勤保障或设备处办理资产转移手续。

第十七条  家具确因自然损坏或因使用时间过长而无再修复使用价值的,家具使用部门或委托管理部门应及时提出报废报告,经后勤保障处或设备处组织专家认定,报院领导批准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报废处理。

第十八条  家具报废时,需填写报废单,到后勤保障处或设备处办理资产帐注销手续,同时保存好原始凭证。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各种理由、名义将本单位和个人的办公家具私自报废、转让或变卖。否则,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属非自然损坏的家具,要追究原使用部门或委托管理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五、家具的丢失、损坏赔偿

第二十一条  凡使用部门或委托管理部门管理不善,而造成家具丢失或损坏,按购买价给予赔偿。

第二十二条  家具丢失或损坏时,丢失或损坏部门或当事人应及时写出书面情况,由后勤保障处或设备处根据家具原价值及已使用年限,确定赔偿或维修金额。到院财务处缴纳赔偿或维修金后,再到后勤保障处或设备处办理固定资产帐注销或修复手续。

第二十三条  对丢失或损坏家具不报者,一旦发现,根据丢失或损坏家具原价值的五倍罚款,罚款从使用者工资中扣除,并追究部门领导的相关责任。

六、其它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与以前学院制订的家具管理办法有冲突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院资源管理委员会。

郑州轻工业学院

二00二年九月三十日


图说轻工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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