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账须知
发布部门: 财务处   发布时间: 2002-03-12   浏览次数: 572


报账须知

师生员工们:

为配合你到财务办理报账手续,请你了解以下具体要求:

1、凡需财务受理的发票必须具备以下列要求:购货日期、购货单位名称、购货的具体名称、数量、单价(如果购货品种较多时必须附有加盖供货单位销售专用发票章的购货清单),金额的大小写必须一致。没有加盖销售专用章的发票和财务专用章的非商业性的收据(只限与于有关职能部门或事业单位)一律不予报销。

2、所持有的报销凭证,必须由主管领导和经办人签字(包括各种小金额发票),并注明用途。如果是购物发票,必须有验收人签字。属于固定资产的(价值在800元以上,家具除外)应办理出入库手续。凡是用经费购置的图、资料、光盘等,必须入部门的资料库,并由资料员签字验收后方可报账。

3、各部门的业务费(包括本专科业务费、实验实习费,毕业论文答辩费,资料讲义费,教学差旅费,体育维持费,教学仪器设备修理费,招生费,其他业务费等),公务费(包括办公费,邮电费,机动车船管理维持费,行政设备维修费,宣传费,差旅费,校园绿化卫生费,其他公务费等)只限用于与其有关的支出,其它无关的任何支出一律不能在经费中列支,报帐时应分项归类粘贴。各系、部的各项教学业务经费应按项目分别列支,专款专用,不能互相挤占,领导签字时应注明用哪一部分经费。

4、凡属于领取各项补助的原始凭证,必须附有每个领款人的签字表。外出购货超过千元以上的,应通过银行转帐支付。因公需要借款,必须自借款之日起三个月清帐,否则从工资中扣还,并停止单位用款。

5、因公出差,按财政厅和学院差旅费标准的有关规定报销。有特殊情况必须乘坐飞机的,机票要求由主管院长签字;必须乘坐出租车的,出租车票由财务处处长签字,并取消差旅费中的乘车补助。

6、凡是具备探亲条件的,报销时应由人事处签字盖章,探亲费只准报硬座票和长途汽车票,其它市内交通费及中转住宿费一律不予报销。另外,外出学习并取得学位的,不享受各种外出补助。凡是从公用经费支付的各种款项,必须由主管院长和财务处长的签字。

报帐时,如有其它特殊情况,请示财务处长并参照学院的有关财务制度执行。

                                       财务处

                                          2002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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