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04年招生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纪委   发布时间: 2004-06-18   浏览次数: 51


校属各单位:

    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即将开始,根据省教育厅、省监察厅豫教监[2004]135号文件《关于做好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校招生工作实际,现就2004年招生执法监察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强招生执法监察工作的领导

    为进一步做好我校招生执法监察工作,确保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的贯彻落实,确保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决定成立校招生执法监察工作组。

    组 长:黄遂清

    副组长:毕鲁宛

    成 员:辛作义  张旭虹  李 蔚  张东初 柏祖进 张新月

    办公室设在监察处,毕鲁宛同志任办公室主任。联系电话:0371-3556903

    二、认真做好招生宣传工作

    校招生办、二级学院(系),要加强招生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要把国家和省的招生政策、规定及实施办法、学校招生章程、招生计划、收费项目及标准、办学地点和条件、照顾条件、录取规则、录取结果等内容,及时通过多种形式如实向社会公布,增加招生录取工作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同时校招生执法监察工作组,接受组织监督。

    三、加强监督,明确责任,实行责任追究制

    继续坚持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教育部提出的“三不准、一禁止”规定,即:“不准擅自扩大招生计划,不准特批未达到录取条件的学生进入高校,不准利用职务和工作的便利向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等学校递条子、打招呼指名录取学生;禁止招生考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参与社会中介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介绍,拉拢生源的任何活动”。严格执行招生纪律和招生程序,防止录取工作中的徇私舞弊和腐败现象发生。对违规违纪行为,要从严查处;对招生录取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不能及时妥善处理,造成工作损失和影响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当事者,并追究其领导的责任。

    校招生执法监察工作组要坚持“全程参与、重点监督”,进一步提高监督工作的效率和效果,加强对招生录取过程中投档、退档、调节计划等重要环节的监督检查。认真受理群众的举报和投诉,及时协调和解决反映的问题,确保招生规范和招生公正、公平、公开。

    四、加强收费管理,严格规范收费行为

    根据文件要求,2004年高校收费标准要严格按规定收取,所有收费项目和标准都要经省有关部门批准,收费要有根据,公开透明,严禁自立收费项目和标准。禁止学校以任何理由搞“双轨”收费和降分高收费,禁止向学生收取“转专业费”、“定向费”、“专升本费”等国家统一规定项目以外的费用,禁止学校以改按学分制收费为名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增加计划”、“定向”、“赞助”等名义向考生乱收费,禁止任何高等学校委托“中介机构”和个人进行招生或收费。结合我校实际,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政府确定的收费标准,加强收费管理,所有收费都要入学校财务帐,严禁搞帐外帐和乱收费行为。有关二级学院的收费标准,要有上级部门文件依据和审批手续,附属中小学的收费要按照“一费制”规定收费。

    五、加强招生工作人员的管理

    1、坚持招生人员上岗培训工作。校招生办、有关二级学院要认真组织对招生工作人员的培训,要选派熟悉招生政策、遵纪守法、作风正派、责任心强、秉公办事和具有一定计算机应用能力和网络知识的同志参加招生录取工作。通过进行系统的教育和培训,明确纪律要求,明确招生职责,使招生工作人员做到廉洁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

    2、招生录取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录取工作纪律,严禁利用工作之便,私自接受考生或考生家长的礼品、宴请及其它安排。严禁向考生和家长许愿,自觉抵制“说情风”的干扰,做到遵纪守法、秉公办事。

    3、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的原则,坚持以文化考试成绩为主的入学考核标准,坚持公平公正录取。严禁在招生录取工作中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

    4、要认真执行回避制度,2004年有直系亲属参加高考者,不得参加招生录取的各项工作。

    5、对于违反招生纪律的工作人员,要进行批评教育;对于坚持不改的,要取消其招生工作人员的资格;对于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

    做好招生监察工作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各级领导干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招生监察工作的重要性,树立全局观念,增强招生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 维护招生工作的良好声誉和社会稳定,确保招生录取工作圆满完成。


图说轻工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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