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轻工业学院教学工作基本规范(征求意见稿)
发布部门:   发布时间: 2001-06-05   浏览次数: 12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落实并高质量地完成学校各项教学任务,必须加强教学管理,严肃教学纪律,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为此,特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是否认真执行教学工作基本规范是考核、评定全体教学工作人员工作业绩的重要依据。本规范所称的教学工作人员是指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实验室工作人员和院、系(部)、室各级教学管理人员。

 

第二章  教学工作管理规范

 

第三条  教学计划是教学工作的基本文件,是学院培养人才和组织教学过程的主要依据,一经审定,不得随意变动,如需修订,必须送教务处审核,经主管院长批准后方能实施。

第四条  各系部必须按照《本科人才培养计划》中各项规定和程序的要求制订计划,分解教学任务,落实承担教学任务的人员,排定课表。制订教学计划、编排课表必须面向教学、面向学生。务必使学生能够均衡地进行学习,各级教学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把关,确保教学任务的顺利完成,保证教学质量。

第五条  各教研室必须对列入教学计划中的课程(含任选课)和其它教学环节制订教学大纲。教学大纲由教研室主任组织制订,在教研室(或教学小组)内讨论定稿,报系主任审核批准。对新设置的文科课程的教学大纲,除按以上要求处理外还须报教务处、宣传部审核批准。

第六条  所有课程的主讲教师都要认真填写教学日历。教学日历应有课程进度、作业、测验、课堂讨论、实验等具体安排,并作必要的说明。教研室主任和系主任必须及时审定教学日历并签字。教学日历是课程教学检查或抽查对照的依据。不按教学日历的安排自行删减课内外内容者,系(部)或教务处要作相应的处理。教学日历要在开课前交教师所在系(部)及教研室,由系(部)交教务处备案。

第七条  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学日历都属基本教学文件。教务处、各系(部)、各教研室都应存档。教学文件是否齐备是考核系(部)、教研室教学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八条  课表一经排定,不得随意调换。因故必须调换时 ,由主讲教师书面提出调课申请,经系(部)教学主任批准后报教务处,教务处批准后备案方可。

第九条  选聘任课教师应按照职务聘任制的要求,安排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好的正副教授和讲师担任基础课主讲教师,尤其是正副教授应担任本科生的主要课程的讲授。

 

第三章  教材选定与出版

 

第十条  教研室应根据教学计划要求慎重选用教材。公共课、基础课原则上应选用国家教育部推荐的优秀教材,技术基础课和专业课要优先选用省部级以上推荐的教材;上报预订教材计划时,教研室主任应审查签字,系主任审核。教材一经选定使用,必须按计划实施,一般不予更换。教师更换时,在原书未用完之前不应更换新书,克服人变书变造成的浪费。教务处教材科要加强教材管理,做到教材预定不漏报,教材入库避免积压,也不在原订书未用完时预订新书。

第十一条  无适用的正式出版教材时,可以按规定程序申请自编讲义。自编的讲义要控制字数(按每学时3~4千字控制),并按印刷出版部门的要求准时交稿,准时校对付印。对不及时交稿、不及时校对付印造成上课无书(讲义)者,作教学事故处理,同时还要采取应急措施使学生有书可用。

第十二条  讲义使用过两届且效果良好的(例如,被评为优秀讲义一、二等奖的),可以申请正式出版。教材科应于每年办理一次教材出版申请。教务处和院教材建设委员会根据需要和讲义的质量,确定每年正式出书的种类,并按有关程序办理。教师未按上述规定和程序直接与出版社联系出版的教材,教务处不予认可,该书不能做为正式教材,供学生使用。

 

第四章  课堂教学

第十三条  新开课的教师必须经过该课程必要的教学辅助工作的锻炼,并通过教研室组织的试讲。试讲未通过者,不能承担讲课任务。试讲情况应记录在教学活动记录册上。

第十四条  备课是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环节,任课教师接受教学任务后,开课前应认真备课,并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如教具、挂图、录音、录相带等)。新开课的教师须写好一学期课程的二分之一以上的讲稿。讲稿和讲授提纲是反映教师教学水平和备课情况的重要依据,应保留备查。

第十五条  任课教师应该认真研究教学大纲的要求,选好适用的教材,了解培养目标,明确重点、难点及授课深度和广度,按少而精的原则,合理组织教学内容,为培养高质量人才打下坚实基础。

第十六条  教师要严谨治学,授课时要注意培养学生严密认真、善于思考、敢于创新的科学作风,严肃课堂纪律。

第十七条  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积极进行教学研究与改革探索,提高课堂教学的科学性、艺术性、先进性、实用性、启发性和逻辑性。启发学生思维,提高学生的自学能力、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创新能力。

第十八条  教师执教期间应坚守岗位,做到不迟到、不提前下课、不自行更改上课时间或地点。由于特殊原因必须代课或调课时,要事先向系(部)申报,并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执行。辅导教师必须随堂听课,以掌握讲授内容,及时了解学生学习情况,使辅导有针对性。

第十九条  所有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必须服从系(部)和教研室的工作安排,并按照各环节的要求履行其职责。

第二十条  课堂教学的基本要求是:理论阐述准确,概念清晰,条理分明,逻辑性强;突出重点、难点;在传授知识的同时,应将获取知识的方法教给学生;不断更新讲课内容,及时传递科学技术最新发展的信息,启发学生思维,鼓励学生创新;课堂语言应力求做到准确、简炼、生动、清楚;板书工整,板图正确。

第五章  辅导答疑

第二十一条  辅导答疑是课堂讲授的重要补充,目的在于帮助学生加深理解和全面掌握课堂讲授的内容。了解学生的接受情况,解答疑难问题,指导学生的学习方法和思维方法。主讲教师和辅导教师都应做好这项工作,定时定点,尽职尽责。

第二十二条  主讲教师和辅导教师都应参加辅导答疑,原则上按每4个课内学时安排一次辅导答疑。

第二十三条  辅导答疑一般以个别答疑为主,注意质疑反问,启发学生思维,对共同性的问题可以进行集体辅导。在辅导答疑时,要重视因材施教,注意发现与培养优秀人才;对基础较差的学生要热情鼓励,耐心辅导。辅导答疑情况要作记载。

第六章  批改作业

    第二十四条  习题、作业是巩固理论知识的必要手段。布置给学生的习题、作业要精心选择,内容应反映本课程的基本要求,同时,适当增加一些灵活性和难度较大,且能够启发学生思维的习题或作业。

第二十五条  任课教师须根据教学大纲和教学日历的安排布置作业。作业原则上应全部批改,对个别学生人数太多的课程,可以酌减,但必须严格控制。

第二十六条  教师批改作业要认真、细致、及时,要指出作业中的突出优点或主要问题,对错误之处要督促学生进行纠正。对作业潦草、马虎、画图草率的,应退回令其重做;对抄袭作业的学生,应进行严肃批评,并令其补做。对缺交作业、实验报告达全学期作业总量的1/3者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任课教师登记成绩时注明“缺交作业未考”字样。学生按要求补交作业、实验报告,经任课教师认可后,方能参加补考。否则该课程补考成绩以不及格记载并注明“作业未补”字样。

第二十七条  作业成绩是评定学生平时成绩的依据之一。教师须在学校统一印发的“平时成绩(含作业、实验)”表中,做好平时的每次作业成绩登记,要求于期末复习考试前两周将学生平时作业情况报教研室,并按《学生成绩考核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平时成绩占课程总评成绩的比例由教研室根据各课程的不同性质确定,但一般不多于20%。

第二十八条  期末考试后,教师须将平时成绩和考试成绩登记在“郑州轻工业学院考试、考查成绩登记表”的相应栏内。并根据平时成绩、考试成绩所占的比例计算课程总评成绩,填写在“郑州轻工业学院考试、考查成绩登记表”内,并将该表送交学生所在系归档备查。

 

第七章  考试

第二十九条  课程考核分为两类:考试和考查。考查课程一般不进行学期考试,考试课程须进行期末考试。

第三十条  每学期课程结束时安排期末考试,时间在学期最后一周。其它时间原则上不得安排考试,特殊情况,由系(部)申报,教务处审核同意后方可安排考试。具体考试时间按照教学进程计划,由教务处统一安排。所有考试必须按《郑州轻工业学院考试管理规定》、《郑州轻工业学院考试管理评估办法》的要求进行,以保证考试纪律的严肃性。各系(部)、教研室不得擅自安排考试,不符合本规定的考试成绩无效。

第三十一条  考试应命出份量相当的两套试题(即A、B卷),并由教务部门随机抽用。试题出定后要认真试做并经教研室主任和系(部)主任审查签字,并认真填写《命题审查表》,要求附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评分标准应写明每个试题具体得分情况,如名词解释、问答题的每个要点得分、计算题每个步骤的得分等)。试题要打印、校对清楚,出现错题或给出的条件不全而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教师应在考试后三天内改完试卷,并及时将包括平时成绩在内的课程总评成绩及试卷交系存档备查。成绩一经上交,任何人均无权更改,学生如有查询要求,按学籍管理条例规定的有关条款处理。

第三十三条  各系(部)、教研室进行评卷时应严格执行评分标准,要求同头课采取流水作业阅卷,阅卷中不得更改评分标准,随意扣分、加分,一经查出按教学事故处理。阅卷完毕后应写出试卷分析,试卷分析中应写出命题情况、学生考试成绩情况、存在问题及改进办法或建议。试卷分析连同该课程A、B卷的评分标准、标准答案(教考分离的课程应填写考试成绩分析表)于考后三天交课程所在系(部),考查课可只交试卷分析。

第三十四条  为了检查阅卷质量,教务处在考试后应组织常规性考试复查,复查的对象由教务处随机抽样决定。教务处应认真对待来自各方面对某些考试及评分情况的反映,必要时教务处可组织常规复查之外的复查。复查中平时成绩一律以老师上报的平时记录表为准,在试卷复查中,查出的所有问题均应作好记录,并向教务处反映,由教务处与系(部)统一研究处理。

第三十五条  课程总评成绩由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综合评定。课程总评成绩是决定学生补考和学籍异动处理的依据,教师应慎重评定成绩。为了防止学籍异动处理过程中产生不必要的问题,所有评分人员和教学管理人员在接待学生或学生家长及有关人员的查询时,只听取意见,转达意见,不得透露评分过程或更改分数的意向,更不能应学生或家长的请求更改成绩。一旦发现此类情况,学校将严肃处理。

第三十六条  平时成绩应以各次作业、提问、测验等记录为准。教师不应以任意改动平时成绩的办法调整学生的课程总评成绩,凑到及格。

第三十七条  所有监考人员必须严肃地执行监考职责。考试开始前要宣读考场指令,考试中要严格履行监考职责,决不能对舞弊现象视而不见、手下留情,放纵少数学生弄虚作假。

第三十八条  学生因病申请缓考,须凭院卫生科的证明方能办理。考试期间,病情证明的假条除诊断医生签名外,还须经卫生科科长签字并加盖卫生科公章。持校外医疗单位诊断证明者,还须经院卫生科复诊确定后方可申请缓考。考试后补交的病假证明一律无效,如因事请假则应由学生本人写出申请,由所在系(部)审查核实,并由系(部)主任签字同意后方可申请缓考,各系(部)须按本条规定认真审查。

 

第八章  实验

第三十九条  实验教学可以使学生巩固和验证所学理论知识,培养观察和分析问题的能力及实验操作能力,受到实验技能的基本训练,养成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严谨的治学风格,各门课程都应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开出全部实验。

第四十条  教研室、实验室必须加强实验课的管理,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认真落实教师和设备、仪器,保证实验按时开出。

第四十一条  指导教师和实验室工作人员要根据课程要求和安排认真准备实验,并在正式实验之前进行试做,以保障实验的顺利进行。

第四十二条  指导教师和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在学生首次实验前,对学生进行实验室规章制度的教育,要求学生必须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第四十三条  所有实验必须严格按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进行,不得擅自减少实验项目和内容。学生完成实验后,指导教师应检查实验数据记录纸,并在记录上签名。学生上交的实验报告,须检查是否有经指导教师签名的原始数据记录,如无符合规定的数据记录纸,上交的报告不予接受,实验记录纸采用学校统一规定的式样。

第四十四条  指导教师应该严格要求,实验前要检查学生预习情况,没有预习或预习未达到要求者不准参加实验,所缺实验需在预习达到要求后方可进行补做。并视具体情况交纳一定的补做费。

第四十五条  指导教师应认真批改实验报告,审查实验数据、数据处理方法、运算的准确性及图表的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应退回重做。

第四十六条  实验因故缺席者,应进行补做,无故旷课者以及在实验中作弊者,不予补做,成绩以零分计。

第四十七条  单独开设的实验课,作为一门必修课记载成绩,非单独开设的实验课也必须在该门课程总分中占一定比例。

第四十八条  实验结束后,指导教师和学生班长应该认真填写实验记录表,以便检查实验开出情况和学生完成情况。

第九章  实习

第四十九条  教学实习和生产实习是培养高质量人才的关键性环节,通过实习,使学生获得和增强感性认识,巩固所学理论知识,学会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提高独立工作能力。

第五十条  教学实习和生产实习应按实习计划和实习大纲的要求进行。

第五十一条  指导教师应在生产实习前一个月到教学科领取并填写“生产实习情况统计表”,并提前到达实习地点,了解和熟悉情况,制订实习计划,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实习计划应具体列出实习进程和各阶段的要求。

第五十二条  学生离校实习之前,应领取实习日记和实习报告本。指导教师要指导学生写好实习日记和实习报告,结束实习之前,学生应完成实习报告。指导教师应认真评阅实习报告,并采取适当的方式进行考核。根据学生实习期间的表现、实习报告的质量和考核的结果,评定学生的实习成绩。指导教师返校一周内应写出实习书面总结,并连同学生实习成绩和全部实习日记、实习报告交系(部)保存备查,及时将实习总结报教务处备案。

第五十三条  报送生产实习计划、实习大纲,安排指导教师和实习领款、报销等均按学院《关于生产实习工作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四条  教务处应在学生实习期间派人对各实习队进行抽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以书面方式向学校汇报,以便总结经验,改进工作,提高实习质量。

第十章  课程设计

 

第五十五条  课程设计是课程教学中综合性和实践性较强的教学环节,通过课程设计,培养和锻炼学生综合运用有关课程的理论和技术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进一步提高运算、绘图、使用技术资料和实际操作能力;培养学生树立正确的设计观点。

第五十六条  担任课程设计的指导教师要按照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要求,编写课程设计指导书,准备好各种必要的资料。

第五十七条  课程设计的选题应满足教学要求,课题在难易程度上、份量上要适当。指导教师必须熟练地掌握设计的内容和方法,做好指导的准备工作。

第五十八条  课程设计过程中,指导教师要认真指导,严格要求。指导时要适当进行启发、诱导,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第五十九条  课程设计过程中,一般每半个自然班安排一名指导教师,要求指导教师每天按时到场,每天指导时间不得少于2小时,学生必须在指定教室进行课程设计,否则按旷课论处。课程设计结束后按要求完成设计报告。

第六十条  课程设计结束后,应进行答辩,可以分小组进行,也可以学生班为单位组织交流,通过交流使学生开阔思路,增长知识,锻炼能力。

第六十一条  指导教师要按时收齐设计报告,认真审阅,根据学生的设计报告的完成情况和课程设计过程中的表现,评定出成绩,报学生所在系(部)。对于有创造性且规范的设计报告,教研室应保存,做为教研室的教学资料,供后届学生参考。

第十一章  毕业设计(论文)

第六十二条  毕业设计(论文)是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理论知识和技能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最重要环节。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由各系(部)全面负责。

第六十三条  在毕业设计(论文)实施前一学期末基本落实课题。由教师提出毕业设计(论文)任务,教研室主任审定课题,系教学指导委员会讨论后批准。教务处下达教学任务书。非本专业教研室教师承担的毕业设计(论文)任务,需经专业教研室同意,有关系(部)主任审定后安排。

第六十四条  指导毕业设计(论文)的教师要按照要求准备课题任务书,设计(论文)课题的要求应明确。课题任务书应在毕业设计(论文)开始时下发到每一个学生。并针对所指导学生的情况确定毕业设计(论文)内容的要求与进行方式。

第六十五条  指导教师要认真做好毕业设计(论文)指导的准备工作,要熟悉自己所指导的课题内容,掌握有关的资料。

第六十六条  指导教师应审定学生拟定的设计(论文)方案和工作计划。在毕业设计(论文)进行中,指导教师应严格执行郑州轻工业学院《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条例》,严格要求,及时了解和检查进展情况,要着重启发引导,侧重对重点部分的答疑和指导,不要包办代替,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积极性、创新性。必须使学生在毕业设计(论文)工作中受到全面锻炼,独立地完成规定的任务。

第六十七条  在毕业设计(论文)过程中,各教研室应按照《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设计(论文)质量评估指标体系》指导本专业的毕业设计(论文)工作,认真进行自检、自评,并将自评结果于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结束一周后报教务处。

第六十八条  指导毕业设计(论文)的教师,须对已确定的设计(论文)课题的内容作充分的准备。课题一经确定中途不得更改。有实验任务的设计课题,教师须根据实验室的设备状况、经费情况,对实验的内容和工作量作适当的估计,既要防止出现要求过高,而实验设计条件不足的现象,也要防止实验工作过于简单,形成陪衬,得不出有用结果的现象,保证设计(论文)任务饱满,内容充实。

第六十九条  指导教师应安排足够的答疑、检查时间,在指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指导毕业设计(论文)。因特殊情况须离校出差时,教师应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指导教师请假时,必须请其他教师代为指导和管理。

第七十条  在进行毕业设计(论文)过程中,学生应该按要求认真填写“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手册”,指导教师认真核实,并于毕业设计(论文)完成时上交所在教研室,作为评定学生成绩的依据之一。

第七十一条  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应按规定的时间结束,不能提前。教务处应在设计期间安排不定期检查,各教研室须按规定组织答辩、评分。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教师应在答辩前写好评语,评语应实事求是,并有针对性。

第十二章  学籍处理

第七十二条  考试课应于考试后三天、考查课于课程结束后三天,任课老师将成绩送到学生所在系(部)办公室。各系(部)收到任课教师报送的学生成绩后,及时输入、存盘,存盘上报后的成绩不得随意更改。同时,各系教务人员要认真清查学生以前各学期不及格课程,在此基础上,将所有需补考和进行学籍异动处理的学生成绩和名单一并送交教务科,要杜绝漏报或不报的现象。

第七十三条  每学期开学后补考成绩和补考后须进行学籍异动处理的名单,应由各系在补考后一周内送教务科。

第七十四条  教务处应严格审核各系(部)报来的“学籍异动处理报告”,并及时将审核意见反馈各系(部)。

第七十五条  在学籍管理中,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涂改成绩、徇私舞弊、滥发文凭。

 

第十三章  教学研究

第七十六条  教师应转变思想,更新观念,积极研究高等教育的发展方向,不断进行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的改革。

第七十七条  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注意自身素质的提高及创新精神的培养,实现从“经验型”、“辛苦型”向“科学型”、“创造型”的角色转换,为培养创造型、可持续发展型人才打下基础。

第七十八条  教学方法是教学过程中各种具体的教授方法和学习方法的总称。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都应重视理论研究与教育实践,坚持以课程教学为基础,激发学生的动机和兴趣,把培养学生的创造性容于日常的教学中,形成具有自己特色和风格的教学方法。

第七十九条  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要注意利用现代化教学手段,开发适合教学的CAI课件,引入最新的高科技信息,丰富教学内容,扩大信息量。

第八十条  各系(部)、教研室、实验室都须制订教学法研究活动的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教学法研究活动原则上每两周开展一次,并应做好记录。

第十四章  教学奖励与教学事故

第八十一条  对于严格执行教学工作规范且在教学及教学管理中做出显著成绩者,学校将分别在教学改革成果、教材或讲义质量、教学质量、毕业设计(论文)管理、生产实习管理、考场管理等方面给予奖励和表彰;对于在教风、学风建设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群体,学校将授予优良教风、学风系或优良教风教研室的称号。

第八十二条  所有违反本规范规定情节的均属教学事故。学校将视事故的情节和性质,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必要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五章  附则

第八十三条  本条例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八十四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郑州轻工业学院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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