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专项工作安排通知
发布部门:   发布时间: 2014-12-03   浏览次数: 613

各有关教学单位:

为了落实《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学位论文作假处理行为处理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教研厅函〔2013〕2号)和国务院教育督导办公室《关于对学位授予单位开展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工作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国教督办函〔2014〕31号),即日起开展我校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专项工作。《郑州轻工业学院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实施细则》(附件1,以下简称细则)经校长办公会批准通过,细则主要内容说明与专项工作通知安排如下。

一、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界定

 学位论文有下列情形之一,即构成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四)伪造数据的;

(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二、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学位申请人员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

学位申请人员为在读学生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为在职人员的,学校除给予纪律处分外,通报其所在单位。 

(二)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属于在读学生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于学校的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视情节严重程度学校将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降低岗位聘任等级直至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学院(部)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出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学校将核减相应学科、专业的招生计划;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次数较多或者影响特别恶劣的,对该学院()予以通报批评,按照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学院(部)负责人进行问责,学校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暂停或者撤销其相应学科、专业授予学位的资格

三、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程序

(一)举报与投诉

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举报要求实名,举报者须提供详实的证据材料。在受理举报过程中,学校将采取必要措施保护举报人和证人。

(二)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认定及处理机构,研究生处负责硕士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申诉、处理等相关事务日常工作,教务处负责本科毕业论文(设计作假行为申诉、处理等相关事务日常工作,继续教育学院负责成人本科毕业论文(设计作假行为申诉、处理等相关事务日常工作。处理结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学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对涉嫌作假的学位论文进行调查核实,硕士学位论文调查核实的相关材料报送研究生处,本科毕业论文(设计)调查核实的相关材料报送教务处,成人本科毕业论文(设计)调查核实的相关材料报送继续教育学院。

(三)专项工作安排

1. 学位论文重复率抽检与复查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于12月5日17:30前完成学士学位论文重复率抽查、硕士学位论文重复率复查工作,抽查与复查范围重点为2013年1月1日至今取得学士、硕士学位论文。

2. 举报与投诉受理

对我校2013年1月1日以来学士、硕士学位论文作假行为须实名举报并提供详实的证据材料。举报及证据材料应于12月5日17:30前提交至不同类型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申诉、处理等相关日常事务工作的职能部门。

相关职能部门于12月8日12:00前将各学位分委员会对涉嫌作假行为调查核实的材料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3. 联系方式

研 究 生 处:  赵老师,电话:63627317

教  务   处:  魏老师,电话:63556296

继续教育学院:王老师,电话:63557135

 

附件:郑州轻工业学院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实施细则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专项工作安排通知.doc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2014-12-03

图说轻工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