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研究生招生培养单位:
根据我校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遴选与复审等有关规定,校学位办(研究生处)对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导师资格复审与遴选材料进行了初步审核。根据初审情况和我校研究生招生规模与导师队伍现状,结合不同类型培养学科专业实际,对本批研究生导师资格复审、遴选与优秀导师推荐等工作安排补充通知如下。
1. 校内导师资格复审
各单位按照学校导师资格复审条件或各单位经学校备案的导师资格条件,召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审议申请导师资格复审人员材料,对导师申请资格复审人员给出通过复审(符合复审条件)、保留资格限制招生(个别条件指标不能完全满足复审条件)、暂缓招生(暂未能达到复审条件)等不同类型的复审结果。对于通过复审资格人员,可以正常招收培养研究生;对于保留资格,限制招生人员,应限制其招生培养人数;对于暂缓招生人员,可待其有新增项目、经费、论文发表等符合导师条件后恢复其招生培养资格。应参加导师资格复审而未申请复审人员自动失去导师资格。
各单位应将导师资格复审结果在二级学院公示5天,于10月25日18:00前将导师资格复审表(签署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复审意见、分委员会主席签字、盖二级学院公章)和复审结果汇总表一式二份交校学位办(研究生处)(附件1),同时提交电子文档。
2. 优秀导师推荐
各研究生招生培养单位按照通过复审人员10%左右的比例推荐优秀研究生指导教师,推荐优秀导师名单(主管院长主任签字、招生培养单位盖章)(附件2)与各推荐优秀导师近三年指导研究生先进事迹材料纸质文档一式一份于10月25日18:00前报校学位办(研究生处),同时提交电子文档。
3. 校内和兼职导师遴选
(1)校内导师遴选
各单位按照在校研究生与通过复审及拟遴选导师人数之比(生师比)不同情况,进行新增导师资格遴选。
I. 生师比不超过3的研究生培养单位(5个工科学院、思政部、技术物理系),新增导师遴选原则上仅限于目前主持国家级项目、省部级重大重点项目、国家重大项目子课题(限第一名,若与外单位合作者应在学校财务上有经费进帐的第一名)、市厅级(不含学校博士启动资金)人才计划项目(限第一名)等高层次项目的申报人员。
II. 生师比大于5的艺术设计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应严格按照学校或经学校备案的二级学院导师资格遴选条件,在相应具有硕士学位授权的一级学科遴选导师。
III. 设置目录外二级学科硕士点的其他院系(政法学院、数学系、外语系),按照学校导师资格遴选条件进行遴选,一般新增导师人数不超过3。
(2)兼职导师遴选
我校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招生规模已近总规模的40%,在2015年将形成学术型与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培养并重的格局。为了落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环节等要求,各具有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培养的单位,要按照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需求,结合校外研究生教育创新培养基地建设,遴选满足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需要的兼职导师。每位兼职导师均要有校内联合培养导师,兼职导师与校内联合培养导师作为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共同完成培养方案制定、培养过程与学位论文指导等工作。学校原则上不遴选学术型研究生兼职指导教师。
各单位按照学校导师资格遴选条件或各单位经学校备案导师资格遴选条件,召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审议申请导师资格遴选人员材料,确定拟新增导师人员名单,并在二级学院公示5天。于10月25日18:00前将校内导师遴选表及主要指标汇总表纸质文档一式二份(附件3)、兼职导师遴选表及主要指标汇总表(附件4)纸质文档一式二份提交校学位办(研究生处),同时提交电子文档。
4. 其他
未取得导师资格人员,可在申请主持国家级项目、省部级重大重点项目、国家重大项目子课题(限第一名,若与外单位合作者应在学校财务上有经费进帐的第一名)、市厅级(不含学校博士启动资金)人才计划项目(限第一名)等高层次项目批准当年,申报遴选导师资格,不受遴选批次限制。
附件1 校内导师资格复审结果汇总表
附件2 优秀导师推荐名单及主要事迹汇总表
附件3 校内导师遴选主要指标汇总表
附件4 兼职导师遴选主要指标汇总表
联系人:赵 玛 电话:63627317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研究生处
2013-10-12
关于第七批研究生导师遴选复审与优秀导师推荐的补充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