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郑州轻工业学院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2010年修订)》(郑轻院[2010]65号),为保证重修教学安排的正常进行,规范重修过程管理,在现行的重修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学校每学期对未取得已修必修课程及实践环节学分的在校注册学生组织重修学习。
第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重修:
(一)已参加课程补考仍不及格者;
(二)实践环节不及格者;
(三)因取消考试资格、缺考、考试违纪等,未取得已修必修课程及实践环节学分者。
第三条 重修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各学生院(系)和课程承担单位负责具体实施和管理。
各学生院(系)负责组织本院(系)学生重修安排及通知工作。考虑各专业课程要求的差异性,原则上,各学生院(系)安排重修学生随低年级相同专业班级学习考核;因低年级没有相同专业者,由各学生院(系)指定随相近专业班级学习考核。各学生院(系)办公室于开学第一周布置重修工作,对代码相同的课程和环节利用“教务网络管理系统”进行安排,每位申请成功学生发放重修听课证;对代码变化但教学内容相同的课程和环节,按照《郑州轻工业学院重修安排表》的格式,采用“手动填表办理”方式,学生在重修安排表上签字确认是否参加重修。学生办理重修后,应于第二周上课时与任课教师沟通,合理安排自己的重修学习。重修学习时间与正常学习时间不冲突时,跟班上课学习;重修学习时间与正常学习时间冲突时,与任课教师商定采取自主学习和课外辅导相结合的方式学习。
各课程承担单位负责通知任课教师加强对重修学生的教学和考核。各课程承担单位办公室应在第二周将重修学生名单交任课教师。
第四条 重修采取“插班学习”或“辅导答疑”等教学形式。
原则上,重修采取“插班学习”的形式进行,即重修学生应插入到同专业低年级的学生班中参加课程的学习。
若因人才培养方案修订等原因,个别课程及实践环节在低年级不再开设,学校将安排学生采取“辅导答疑”形式学习。采取“辅导答疑”形式开设的课程,按辅导答疑的计算办法计算教师教学工作量。
学生应及时参加重修学习,因个人原因错过重修机会,毕业前仍有未取得必修课程或实践环节学分者,按结业或延迟毕业处理。
第五条 重修学生应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缴纳重新学习费用。
第六条 重修课程及实践环节的考核及成绩记载。
(一)“插班学习”学生的考核随上课班级的进行。“辅导答疑”学生的考核,由开课单位根据教学安排,在学校集中安排的期末考试前完成考核。重修不再安排补考,考核不合格,应重新修读。
(二)利用“教务网络管理系统”安排的重修,学生成绩由任课教师在教务网络管理系统内提交,打印签字后,报送学生所在院(系)。采用“手动填表办理”方式安排的重修学生,成绩由任课教师按《郑州轻工业学院补修(重修、免修)成绩登记册》的格式进行成绩记录,报送学生所在院(系)办公室,学生所在院(系)办公室负责将成绩录入管理系统。
附 则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13年9月起执行。此前校内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八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