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郑州轻工业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综合信息网   发布时间: 2013-06-26   浏览次数: 775

关于印发《郑州轻工业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郑轻院[2013]39号

校属各单位:

根据《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行[2012]667号)的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差旅费管理,学校制定了《郑州轻工业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郑州轻工业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二0一三年六月十七日


附件:

郑州轻工业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本着勤俭节约、从紧必需的原则,根据《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行【2012667号)精神,并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各职能部门、各教学院系、教辅单位、后勤集团、校医院、子弟学校等部门在职教职工的公务出差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差旅费是指我校教职工等离开郑州市区(不含上街区)在国内开展公务活动所必需的费用。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

按照教学计划教师带学生外出实习的教学活动,在规定的实习经费包干范围内,由各院系自行掌握经费开支。

第四条  校内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正常公务出差活动,处级干部需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处级以下人员需经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外出参加各种会议、培训的,需凭会议、培训通知按以上程序审批,并按经费来源报经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五条  对有科研项目和科研任务的教职工,因科研需要出差的,由科研项目负责人批准。差旅费开支严格按照项目申报预算执行。

第六条  出差人员返校后,需凭合规的交通工具、住宿等票据及时办理报销手续。除非学校统一组织,旅游公司开具的发票一律不得报销。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

第七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和住宿,凭有效票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和住宿的,超支部分自理。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和住宿等级标准见下表:

交通工具

等级标准

级  别

火车

轮船

(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元/.天)

普通列车

动车

高铁

学校副校级及以上人员

教授、研究员以及相当职称人员。

软席(软座、软卧)

一等座

一等座

普通舱(经济舱)

凭据

报销

300

正处级的人员。

职务工资在五级(含五级)以上的副教授以及相当技术职务人员。

硬席(硬座、硬卧)

二等座

二等座

普通舱(经济舱)

凭据

报销

300

其他人员

硬席(硬座、硬卧)

二等座

二等座

凭据

报销

150

第八条 城市间交通费开支办法。

(一)学校副校级及以上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动车一等座、高铁一等座)或轮船二等舱。

(二)出差人员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本人实际乘坐火车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三)出差人员可以乘坐全列软席列车。乘坐全列软席列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以乘坐软卧。符合乘坐软卧规定而改乘软座的,按本人乘坐软座票价的40%给予补助。

(四)上表所列“其他人员”出差乘坐飞机的,需经主管校领导事先批准,仅限乘坐普通舱(经济舱)。

出差人员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含机场轻轨)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可凭据报销。

第九条  住宿费开支办法。

(一)学校副校级及以上人员可住单间或标准间;其余人员两人住一个标准间。出差人数为单数,或异性人员有单数的,单人可住一个单间或标准间,其住宿费按不超过上述住宿费标准上限两倍以内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三)住宿费按出差实际住宿天数计算,超出天数或规定等级部分由个人负担。

第十条  出差人员住宿费和机票费执行公务卡结算制度。

第三章 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以城市间交通票据或住宿票据为依据,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

第十二条  伙食补助费开支办法。

(一)伙食补助费包干标准为:每人每天50元。

(二)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伙食补助费不实行定额包干办法。出差人员应主动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并索取收据,每人每天在规定包干标准内凭接待单位收据据实报销;没有接待单位收据的,不发放伙食补助费。

(三)出差人员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含12小时)的,可凭车票每满12小时加发50元伙食补助费。

第十三条  公杂费开支办法。

(一)公杂费包干标准为:每人每天30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

(二)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接待单位或相关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发放。

第四章 特殊情况的差旅费

第十四条  公务出差自带学校公务用车辆的,需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其在途期间的过路过桥费、汽油费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按包干标准发放,不再给予公杂费补助。

教职工自带私家车公务出差的,按照出差人员乘坐相应城际间交通工具的标准报销过路过桥费和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和汽油费低于出差人员乘坐相应城际间交通工具标准的,据实报销。伙食费和公杂费按包干标准发放。

教职工因科研需要自带私家车出差的,差旅费开支严格按照项目申报预算执行。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会议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均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第十六条  教职工参加省和学校统一组织的扶贫、救灾、防疫、医疗等各种工作队到基层支援工作,或到基层见(实)习、工作锻炼(不包括到基层挂县级领导职务人员),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

在基层工作期间,学校按每人每天15元的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不报销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十七条 学校安排教职工到省外单位见(实)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

在省外单位工作期间,由派出单位按每人每天15元的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不报销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十八条  基于工作需要,经学校批准,职工脱产参加各种培训班、进修班、业务学习班(不包括学历、学位教育),在郑州市区学习的,学习期间不发放任何补助费。

到郑州市区以外地方学习的,学习期间学校按每人每天15元的标准发给伙食补助费,报销本人学习期间单位至学习地往返一次的城市间交通费。根据进修班、学习班主办单位实际收费情况在规定等级标准内凭据报销住宿费,不发放市内交通费。

培训班、进修班、业务学习班主办单位收取的学费包括伙食补助费的,个人应如实申报,单位不再发放伙食补助费。

第十九条  经学校主要领导和同级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批准,需要到外地治病休养的工作人员,可报销本人到达治病地点往返一次的城市间交通费,不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因公负伤的除外)。

因医院病床紧张,病人需要在医院外住宿的,按照出差住宿费规定等级标准,在省内可报销3天以内、在省外报销5天以内的住宿费,超过期限和规定等级标准的住宿费由个人自理。

第五章 调动、搬迁的差旅费

第二十条 教职工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出差的有关规定执行。

教职工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在每人每公里1元以内凭据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以上发生的各项费用,调入我校的,由我校报销,调出我校的由调入单位报销。

第二十一条 与调入我校人员同住的家属(父母、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如果随同调动,其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以及行李、家具托运费等,由我校按被调动人员的标准报销。已满16周岁的子女随同被调动人员调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报销。

调入我校人员的同住家属,应与被调动人员同行。暂时不能同行的,经学校同意,可暂留原地。其以后迁移时的旅费,以及被调动人员的非同住家属,经批准迁到郑州的旅费,由我校报销。

第二十二条  职工搬迁家属的旅费。按有关规定,并经组织批准,将原未随同本人居住的配偶(非就业人员)及其同住亲属迁至郑州的,由我校按第十九条规定报销旅费。

第二十三条  由部队转业到我校的干部,原所在部队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的差旅费,在其到达我校后进行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我校的差旅费开支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在出差和报销差旅费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罚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71日起执行,2001年印发的原《郑州轻工业学院关于差旅费开支标准的有关规定》(郑轻院【200152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参照该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图说轻工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