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2003年7月1日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现将有关规定转抄如下:
一、 实施范围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从2003年7月1 日起,按照国办发[2003]93号文件规定,分别执行调整后的工资标准和相应增加离退休费。
二、 有关政策
(一)经组织批准享受省(部)级、地(厅)级、县(处)级政治生活待遇(不含享受单项待遇)的离休人员,事业单位按省(部)级职务工资141元,地(厅)级职务工资97元,县(处)级职务工资68元增资额增加离退休费。
(二)离休前无职务人员按43元增资额增加离休费。
(三)退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
行政管理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
厅(局)级 120元 正高 115元
处级 80元 副高 75元
科级 50元 讲师 50元
科员及办事员 35元 助教及其以下 35元
工人: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增加35元
(四)退职人员增加30元退职生活费
(五)在职人员职务工资增加标准
行政管理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
厅(局)级 97元 正高 95元
处级 68元 副高 67元
科级 43元 讲师 43元
科员 29元 助教 29元
办事员 21元 员级 22元
工人:高级工 33元
中级工 28元
初级工 21元
(六)新参加工作人员见习期、初期的工资待遇
1、提高后的见习期工资待遇标准为:
(1)大学本科毕业生每月499元
(2)获得双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 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530元
2、提高后的初期工资待遇标准为:
(1)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570元
(2)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635元
人事处
2003.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