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属各单位: 根据河南省教育厅《关于2005年度河南省高等学校创新人才培养工程培养对象申报工作的通知》(教高〔2005〕72号)精神,现将我校推荐2005年省高校创新人才培养对象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创新人才培养工程”2005年培养对象的推荐工作,按照《河南省高等学校创新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豫教高〔2004〕239号,以下简称“创新人才培养工程”,见附件1)精神执行。
二、“创新人才培养工程”2005年培养对象全省计划选拔50名。
三、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参阅《河南省高等学校创新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积极组织本单位符合条件人员申报。申报河南省创新人才培养对象,需填写《河南省高等学校创新人才候选人推荐表》(见附件2),并提供推荐材料(科研奖励证书、国家级科研项目批准立项证书、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
请各有关单位将推荐报告和上述材料(推荐表一式25份,推荐材料一式5份)于3月25日之前报送人事处师资科,逾期不再受理。
附件:1、河南省高等学校创新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
2、河南省高等学校创新人才候选人推荐表 请从人事处主页――表格下载――师资――2004年创新人才推荐表。请打开后直接另存为。
郑州轻工业学院人事处
二OO五年三月七日
附件1
河南省高等学校创新人才培养工程
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积极推进“人才强校”工程,加强高等学校重点建设学科的学术梯队建设,吸引和遴选青年杰出人才,培养、造就一批具有国内国际领先水平的学科带头人,提高我省高等学校在国内外的学术地位和竞争实力,省教育厅决定实施“河南省高等学校创新人才培养工程”(以下简称“创新人才培养工程”)。为做好创新人才的选拔培养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人才培养工程”在高等学校省级以上重点建设学科和少数优势明显的新兴学科中开展,分期进行。规划300名。坚持标准,宁缺勿滥。
第三条 申请实施“创新人才培养工程”的学校应具备支持学科发展的学科优势和综合实力,并能够为创新人才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四条 “创新人才培养工程”的学科范围:
(1)对我省乃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在学术上达到或最有可能达到国内国际先进水平的重点建设学科;
(2)教学科研实力雄厚,处于学科发展前沿,有望实现重大突破的新兴学科。
第五条 创新人才培养对象应具备的条件:
(1)热爱祖国,治学严谨,团结协作,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为振兴河南高等教育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献身精神;
(2)能从事科研教学第一线工作,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下;
(3)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
(4)胜任主干课程讲授任务;
(5)学术造诣高深,在科学研究方面已取得国内外同行公认的重要成就;
(6)发展潜力大,对本学科建设和学术研究工作有创新性构想,具有领导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赶超或保持国际先进水平的能力,同时带领本学科成为国家级重点建设学科的有力竞争者。
第六条 创新人才培养对象岗位职责:
(1)讲授本学科主干课程;
(2)主持国家或省级重大科研项目研究;
(3)领导本学科学术梯队建设;
(4)带领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赶超或保持国内领先国际先进水平,并获得标志性成就(科研成果或论文);
(5)经过三至五年的努力,应成为国家特聘教授岗位或“两院院士”的有力竞争者;少数优秀者最终能成为一代学术大师。
第七条 创新人才培养对象选拔办法:
(1)立足本省高校,鼓励高校面向国内外积极引进。高等学校应成立不少于三名同行专家组成的候选人推荐组,对拟推荐候选人提出评议推荐意见。学校领导应根据专家意见,召开专门会议进行研究后,向省教育厅推荐。
(2)省教育厅组织有关同行专家对高等学校报送的创新人才培养对象候选人申报材料进行通讯或会议评审,提出同行专家评审意见;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创新人才培养对象人选名单,省教育厅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高等学校要与创新人才培养对象签订培养计划任务书,规定培养期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创新人才培养对象培养期为五年,采取分段签订任务书的方法,首次培养期为三年,培养期内考核合格,可续签两年。
第九条 创新人才培养对象在培养期内,省教育厅提供专项资金支持,平均每人每年资助10万元,用于教学、科研和添置设备以及岗位津贴,创新人才培养对象岗位津贴每人每年不低于1.2万元,根据学科特点资金额度将有所区别;学校应为创新人才培养对象及其学科的教学、科研和梯队建设,匹配同样比例的资金资助,创设宽松的工作环境,并为学科梯队组主要成员安排岗位津贴每年不低于1.2万元,并提供良好的教学、科研工作条件,同时享受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的工资、保险、福利等待遇。
第十条 创新人才培养对象实行严格的目标管理。学校对创新人才培养对象按确定的岗位职责进行考核和管理,每年年底前须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学校师资管理部门汇总后报省教育厅。
第十一条 培养期满三个月内,创新人才培养对象须填写《河南省高等学校创新人才培养对象计划任务考核表》,经学校师资管理部门汇总后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将组织有关同行专家对创新人才培养对象的履职情况和学科发展情况进行评估。在培养期间做出重大成就的,省教育厅将给予重奖,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各高校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校级创新人才选拔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省教育厅。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