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8年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工人技师考核报考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人事处   发布时间: 2008-02-26   浏览次数: 102


   根据豫人工考[2008]3号文件〈关于2008年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工作的通知〉、豫人工考[2008]4号文件〈关于2008年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技术考核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和范围
(一)考核对象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在岗技术工人和根据人员聘用制正式聘用的在职技术工人。
(二)2007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和已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再列入技术等级岗位考核范围。
二、报名条件
(―)除政策性安置和调入机关事业单位的技术工人外,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应逐级申报技术等级考核,不得越级申报。
2007年9月底前已转正定级,符合下列各等级申报条件的,可报名参加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
      1. 申报高级工考核:工作年限25年以上并从事本工种工作15年以上或从事本工种工作20年以上的工人。
      2. 申报中级工考核:工作年限15年以上并从事本工种工作5年以上或从事本工种工作10年以上的工人。
      3.  申报初级工考核:工作年限14年以下并从事本工种工作4年以下或从事本工种工作10年以下的工人。
(二)获得政府人事部门核发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证书”的技术工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自愿参加升级考核:
      1.申报高级工考核:2002年9月30日前通过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并在本工种本等级工作满5年以上的工人。
      2.申报中级工考核:2002年9月30日前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并在本工种本等级工作满5年以上的工人。
(三)申报技师资格条件:
      1. 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认真负责地做好本职工作,工作表现和业绩突出。近3年年度考核为合格(称职)以上。
      2. 刻苦钻研技术,具有独特技术,技能特长和传授技艺能力,能解决本工种重大的技术操作问题,有培养中、高级技术工人的能力和水平。
      3. 2002年12月31日前取得政府人事部门颁布发的高级工证书并在同工种高级工岗位上连续工作满5年以上。
      4. 技工学校或高中(含职高)以上毕业。对具有较高技艺、年龄较大(男50周岁以上、女45周岁以上)的高级工可放宽到初中文化程度。
三、考务工作日程安排
(一)工人技术等级考核:
6月10日至9月5日,组织业务培训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
9月6日上午,全省统一组织理论考试:
8:00----9:30为基础知识考试时间,10:00----11:30为专业知识考试时间。
(二)工人技师考核:
6月10日至9月6日,组织理论知识、操作技能培训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
9月7日上午,全省统一组织技师理论考试:
8:00----9:30为基础知识考试时间,10:00----11:30为专业知识考试时间。
、报名、考务费及培训、评审费
      1.报名、考务费:60元
      2、培训、评审费:初级工:215元/人、中级工260元/人、高级工305元/人、工人技师410元/人。
五、报名时间
        2008年3月5日以前将申报表、报名、考务费及培训、评审费上报人事处。
注:1.通过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并在本工种本等级工作满5年以上而申报上一技术等级岗位考核的工人,须提供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证书 
       原件。
  2.工人技师考核申报,需提供机关事业单位高级工技术等级岗位证书原件、学历证书原件、身份证复印件。
 
附:岗位工种设置目录见附表                                                                              
                                  人事处
                             2008.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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