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轻工业学院科研岗位管理办法(试行)
郑轻院【2009】16号
为了更好地发挥我校科研机构的作用,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推动我校科研工作上新台阶,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科研岗位设置范围及程序
(一)科研岗位主要设立在校级及以上的实体性科研机构。科研岗位总数由学校掌握,按年度下达岗位指标。
(二)依据科研工作开展的质与量,科研机构的每个研究方向设立科研岗位1-3个(工科)或1-2个(文理科)。原则上每个科研机构不超过3个研究方向。
(三)科研岗位分为10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高级岗位分为5个等级,即由高到低分为三至七级,其中正高级岗位包括三至四级,副高级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由高到低分为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为2个等级,即由高到低分为十一级至十二级。
(四)申请设立科研岗位,院(直属系)需填写《郑州轻工业学院科研岗位申请表》,由人事处会同科技处、研究生处、教务处进行审核,报学校研究确定。
二、科研岗位任职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省级重点学科第一学术带头人、省级重点实验室主任、省级工程技术中心主任、省级社科类研究基地负责人,可以申报三级科研岗位;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获得省级及以上优秀教师(模范教师)、优秀专家、学术技术带头人称号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可以申报三级科研岗位。
2、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可以申报四级科研岗位。
3、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硕士生导师,可以申报五级科研岗位。
4、具有硕士学位的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可以申报六级科研岗位。
5、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可以申报七级科研岗位。
6、具有硕士学位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且任中级职务满3年,可以申报八级科研岗位。
7、具有硕士学位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可以申报九级科研岗位。
8、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可以申报十级科研岗位。
9、具有硕士学位的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可以申报十一级、十二级科研岗位。
(二)业绩条件
1、近2-3年一直在受聘的研究方向上从事稳定的研究工作,或博士、硕士学位获得者其毕业论文研究方向与所聘方向一致。
2、作为主要参与者参加过本研究方向的国家或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或科技开发项目的研究工作,且有一定的成果积累(论著、专利等);或工程开发、专业实验能力较强,能独立开展工程、实验的设计开发工作;或本院教师正主持国家级重大科研项目(或主持的横向课题经费超过30万元)者。
3、能承担本科生的教学工作、或为本学科开设研究生专业课程。
三、科研岗位职责
(一)见附表。
(二)考虑到学科建设任务的要求,科研岗位人员需将主要精力投入到科学研究、科技开发等工作中,原则上每年需完成一门专业课的教学任务或指导2至3名本科生毕业设计。
四、科研岗位聘用
(一)科研编制采取机动管理机制,学校人事部门对科研岗位聘用人员采取总量控制,原则上不超过全校专任教师的10%。
(二)本着“岗位固定、人员流动”的原则,各单位根据开展的科研任务向学校申请科研编制,由学校编制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和批准。科研人员的岗位须落实到具体人员,待任务完成后,该编制不再保留。
(三)校内在编教学人员符合上岗条件的申报或要求转为科研人员,按以下程序办理:
1、个人提出申请;
2、所在单位签署意见;
3、科研机构签署意见;
4、人事处会同科技处、研究生处、教务处审核,报学校聘用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学校院长办公会议批准;
5、人事处签订聘用合同。
(四)纳入学校事业编制的科研人员要求从科研机构退出,按以下程序办理:
1、个人申请;
2、依据合同进行考核,以确定责任事项;
3、所在单位签署意见;
4、科研机构签署意见;
5、人事处会同科技处、研究生处、教务处审核,报学校聘用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学校院长办公会议批准;
6、由人事处会同科技处办理解除合同手续。
五、科研岗位考核
(一)年度考核由其所在院(直属系)负责考核,考核办法、考核等级及考核结果的使用参照教师岗位考核办法执行。年度考核结果由所在院(直属系)以书面形式报送人事处审核备案。
(二)受聘科研岗位人员每年完成的科研工作量计算办法及校内岗位津贴标准按《郑州轻工业学院校内津贴实施办法》执行。
(三)考虑到科学研究中的周期性,及受聘人员进行探索性、确定性研究的不同特点,科研岗位人员第一年需完成定额科研工作量的60%,第二年起需完成定额科研工作量的80%。
(四)聘期考核由学校负责,考核办法、考核等级及考核结果的使用参照教师岗位考核办法执行。
六、其它
(一)纳入学校事业编制的科研人员的工资依据学校相关规定发放。
(二)受聘科研岗位人员如需组建图书资料、实验技术、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科研团队,学校原则上不给编制。如需这类人员,项目负责人可在本学科招聘兼职人员或面向社会自行招聘,招聘人员所需的所有费用由科研岗位负责人解决。
(三)对在聘期内完成定额科研工作量的科研岗位人员,在职称评定等有关涉及教学工作量考核时给予适当考虑。
(四)科研机构非科研人员的编制和管理另行规定。
七、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二00九年三月四日
附件:1、《科研岗位职责》
2、《郑州轻工业学院科研岗位申请表》
3、《郑州轻工业学院科研岗位聘用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