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天,个别住户未经学院同意,私自改造住房下水,违犯了入住时签订的住房协议。为了避免类似现象再次发生,经学院研究,对私自改变住房结构的住户作以下处理:
1、应立即停止改造房屋结构,并恢复原状;
2、从工资中扣除500元处罚金;
3、停止办理房屋产权证。
特此公告。
后勤保障处
2001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