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 议 书 甲方:郑州轻工业学院
乙方:
根据国家有关房改政策,郑州轻工业学院(以下简称甲方)与 (以下简称乙方),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提供伊河路130号院(桐柏路40号院) 号楼 号住房,建筑面积 �O,由乙方购买入住;该住房出售价格及房屋产权证的办理按省直房改政策执行。
二、甲方有权对房屋装修进行监督管理。
三、乙方(9#楼拐角门洞住户)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补缴集资建房款;届时不能全额交款者,视为自动退出。
四、乙方必须于领钥匙之日起40日内迁出原住房,并通知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时应保持室内水、电、暖、天然气、墙体、门窗等设施完好);逾期不退房者按6.5元/�O从工资中扣除房租。
五、乙方迁出的原住房按原购房价退购房款。
六、乙方对房屋进行装修时必须遵守国家政策法规和学院有关规定,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否则,给予500元/户处罚金,不予办理房屋产权证。
七、乙方对房屋进行装修时不得影响其他职工的正常生活;沙石、装修材料、设备等不得侵占道路和公共部位;装修产生垃圾自行清运至指定位置;严禁从窗口朝下抛洒垃圾。
八、9号楼住户封临街凉台必需使用统一规格(凉台为乳白色塑钢,玻璃为白玻,防盗网为银灰色),所装防盗网及所封凉台不得超出墙面;否则,除对住户进行经济处罚外,且不予办理房屋产权证。
九、凡违犯房改政策者,不予办理产权证,责任自负,并按有关房改政策处理。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郑州轻工业学院 乙方(签字):
(签章)
2002年8月7日 2002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