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轻工业学院对外合同(协议)管理暂行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对外合同(协议)工作的管理,保证学院作为办学实体法人资格的严肃性,维护学院对外交往和合作的合法权益,避免对外签定合同(协议)的随意性和越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特制订本规定。
二、对外合同(协议)的适用范围
第二条 对外合同(协议)适用于以学院名义以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院属单位、学院自然法人对外所签订的一切合同(协议)的文本文件。主要包括联合办学、国际合作、科研成果转化、土地及房屋、设备租赁、买卖关系、联营、基本建设等方面合同(协议)。
三、对外合同(协议)的制定程序和原则
第三条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院属单位、组织和团体,对外签订合同(协议)必须经学院主管院领导审查并书面批准,重大的合同(协议)条款还需经过学院有关会议审核通过。否则因此而引起的法律纠纷和相关事务,均由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承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责任单位承担80%,直接责任人承担20%。对学院所造成的不良影响,视情节轻重给予单位负责人行政处分。
第四条 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院属单位、组织和团体,对外签订各种合同(协议),必须根据管理权限,通过学院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学院有关会议决议、学院领导决策层分工范围的例常业务等授权方式,按程序办理。学院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代理人不具备转委权。
第五条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院属单位、组织、团体所签订的合同(协议)视为合同主体不合格;未经学院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为无效代理;合同内容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则为合同内容不合法。上述情况下所签订的合同(协议)均为无效合同,所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相关事务均由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承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责任单位承担80%,直接责任人承担20%。对学院所造成的不良影响,视情节轻重给予单位负责人行政处分。
第六条 凡学院职工个人(自然法人)对外所签定的合同(协议)均由个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义务。职工个人对外所签定的合同(协议)所引发的法律纠纷和经济纠纷,对学院所造成的连带责任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人承担,对学院声誉造成不良影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
第七条 对外合同(协议)的订立,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平等协商、互利互惠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合同(协议)一经签订,必须严格履行。
第八条 对外合同(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对外合同(协议)正式签订前,需经学院法律顾问签字认可,重要的合同(协议)还需要通过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第九条 文本总数一般大于或等于四份。如果合同文本具有正、副本形式,学院必须持有一份或一份以上的正本。 国际交往合作的合同(协议)应具有相同法律效力的中、外文版本。
第十条 合同(协议)的内容一般应包括签约双方的名称、地址、双方的愿望、合同(协议)的组成部分、双方的责任与义务的原则性规定等。合同(协议)的条款要保证准确、清晰和规范,其中如有标准合同格式、技术规范应该尽可能采用。要注意与合同(协议)具有相同效力的招投标文件、图纸和补充协定等的质量和作用。
第十一条 合作性的对外合同(协议)签订时,尤其是涉及土地资源租赁、房屋资源租赁,学院范围内规划的调整以及利用学院资源的合作性开发、经营等关键性合同(协议),承办单位必须和相关职能部门协商,并经主管院领导批准,以确保学院的资源、资产不流失。否则,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承担。
第十二条 各类对外合同(协议)签定前,要做好充分的调查、论证,保证学院的合法权益。合作性的对外合同(协议)执行期限应充分考虑到可能给学院利益造成损失的各种不利因素,保证学院的正常利益。
四、对外合同(协议)的管理
第十三条 学院对外合同(协议)的管理采取集中管理和归口管理相结合。合同(协议)的正本、原件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存档于综合档案室,副本、复印件应存放在具有对外合同(协议)业务的相关职能部门。
第十四条 对外合同(协议)的履约阶段,应根据合同(协议)条款和合同(协议)所赋予的权力,独立、公正地执行合同(协议)。合同(协议)在执行过程中的变更,应按照程序办理并制定出相应的文本。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学院主管部门或主管领导同意以学院名义签订合同(协议)者,均视为侵害学院的权益,学院将追究其行政、法律和经济责任。
五、其它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学院院长办公室。
郑州轻工业学院
二00二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