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轻工业学院教学、科研、办公用房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院教学、科研、办公用房管理,切实提高教学、科研、办公房屋资源的使用效益,降低办学成本,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教学、科研、办公用房管理的范围
第二条 教学、教辅用房管理的范围:教室、教研室、实验室、计算机房、体育场馆、图书馆、语音室等。
第三条 科研用房管理的范围:研究室、研究中心、科技开发公司等。
第四条 办公用房管理的范围:机关各部门、各系(部、院)行政人员的办公用房,及会议室、接待室、报告厅等公共用房。
三、教学、科研、办公用房管理体制
第五条 教学、科研、办公用房统一归口学院资源管理委员会规划、管理。教务处具体负责教室、实验室等教学用房管理,其它教学用房由使用单位管理;院办具体负责机关办公用房管理; 科研用房、各系(部、院)的办公用房配置由院资源管理委员会规划、审定。
四、教学、科研用房管理职责
第六条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规模办学条件标准》和学院招生规模,合理规划教室、实验室、图书馆、体育场馆等教学用房指标。
第七条 合理规划、调配各教学单位的教学用房。
第八条 负责公共教室、专用教室的合理调配。
第九条 科学划分教学用房与科研用房配置比例。
第十条 负责科技开发用房的审定。测算有创收性质的科技开发中心、公司等应向学院交纳的房屋资源使用费。
五、办公用房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机关各部门、各系(部、院)行政人员办公用房资料。
第十二条 根据机关各部门的工作性质和人员职数,科学配置合理调整机关各部门的办公用房面积。
第十三条 为了便于水、电计量,要有计划、相对集中地调整机关各部门的办公用房。
第十四条 根据各系(部、院)的规模和学科特点,合理调配各系(部、院)行政人员办公用房面积。
六、教学、科研、办公用房管理
第十五条 教学、科研、办公用房的专项维修由用户提出申请,后勤保障处汇总后,根据年度专项维修经费,报学院批准后,按照规定程序统一安排。
第十六条 教学、科研、办公用房的零星维修,按照学院零星维修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未经学院批准,擅自改变教学、科研、办公用房用途者,或提供给院外单位、个人使用者,将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七、其它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院资源管理委员会
郑州轻工业学院
二00二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