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轻工业学院教学、科研、办公用房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院教学、科研、办公用房管理,切实提高教学、科研、办公房屋资源的使用效益,降低办学成本,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教学、科研、办公用房管理的范围
  第二条  教学、教辅用房管理的范围:教室、教研室、实验室、计算机房、体育场馆、图书馆、语音室等。
  第三条  科研用房管理的范围:研究室、研究中心、科技开发公司等。
  第四条  办公用房管理的范围:机关各部门、各系(部、院)行政人员的办公用房,及会议室、接待室、报告厅等公共用房。
  三、教学、科研、办公用房管理体制
  第五条  教学、科研、办公用房统一归口学院资源管理委员会规划、管理。教务处具体负责教室、实验室等教学用房管理,其它教学用房由使用单位管理;院办具体负责机关办公用房管理; 科研用房、各系(部、院)的办公用房配置由院资源管理委员会规划、审定。
  四、教学、科研用房管理职责
  第六条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规模办学条件标准》和学院招生规模,合理规划教室、实验室、图书馆、体育场馆等教学用房指标。
  第七条  合理规划、调配各教学单位的教学用房。
  第八条  负责公共教室、专用教室的合理调配。
  第九条  科学划分教学用房与科研用房配置比例。
  第十条  负责科技开发用房的审定。测算有创收性质的科技开发中心、公司等应向学院交纳的房屋资源使用费。  
  五、办公用房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机关各部门、各系(部、院)行政人员办公用房资料。
  第十二条  根据机关各部门的工作性质和人员职数,科学配置合理调整机关各部门的办公用房面积。
  第十三条  为了便于水、电计量,要有计划、相对集中地调整机关各部门的办公用房。
  第十四条  根据各系(部、院)的规模和学科特点,合理调配各系(部、院)行政人员办公用房面积。
  六、教学、科研、办公用房管理
  第十五条  教学、科研、办公用房的专项维修由用户提出申请,后勤保障处汇总后,根据年度专项维修经费,报学院批准后,按照规定程序统一安排。
  第十六条  教学、科研、办公用房的零星维修,按照学院零星维修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未经学院批准,擅自改变教学、科研、办公用房用途者,或提供给院外单位、个人使用者,将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七、其它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院资源管理委员会
  郑州轻工业学院
  二00二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