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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评选表彰优秀教师的通知
发布部门: 人事处   发布时间: 2004-03-24   浏览次数: 17


院属各单位:

    今年9月10日是我国第二十个教师节。为积极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进一步提高我院教师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使教师职业成为受人尊重,最值得羡慕的职业,推动尊师重教的良好社会风气,经学院研究决定评选优秀教师予以表彰,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我院长期在教学一线从事教学工作的在职教师

    二、评选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2、忠于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模范遵守职业道德,有强烈的历史责任感和使命感,具有科学的教育观、人生观、质量观和发展观。

    3、积极改革教育教学方法,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4、敬业爱岗,依法施教,为人师表,反对邪教。

    5、具有副高或副高级以上职称。

    6、在教育、教学方面取得突出成绩或先进事迹。

    三、表彰及推荐名额

    学院在全院范围内表彰10名优秀教师,并向教育厅推荐1―2名优秀教师参加全省优秀教师巡回报告活动。

    各单位根据情况最多向学院推荐2名候选人参加评选。

    四、报送材料时间

    各单位于2004年4月5日前将推荐人员名单(单位盖章)及事迹材料(A4纸打印,3000字以内)报人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