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河南省人事厅、财政厅的文件精神,现调整省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适当补贴标准。
一、具体实施标准如下:
1、职务层次 调整后新标准 原标准 增资额
厅级 270 200 70
处级 260 200 60
科级及以下 250 200 50
副高级以上 260 200 60
中级及以下 250 200 50
工人 240 200 40
2、见习期(学徒期、熟练期)人员按每人每月220元执行。
3、离退休干部适当补贴应按离退休时执行的职务工资标准的职务执行。
二、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适当补贴标准,从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人事处
2004.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