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信息快递  党委保卫部、保卫处    
关于进一步加强教学区、生活区门卫管理的规定
发布部门: 保卫处   发布时间: 2004-05-12   浏览次数: 39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门卫管理,保证学院财产安全和教职工、学生的切身利益不受损失,杜绝各种案件和事故发生,创建优良的教学环境和工作、生活秩序,特制定门卫管理规定。

  一、因工作或其他事由来我院的外单位人员及车辆,必须在我院门卫登记,经门卫同意,方能进入我院。

  二、在我院居住务工人员,必须在保卫处登记注册,办理保卫处统一印制的出入证(胸卡),任何单位、部门印发的出入证(卡)一律无效;凡未登记注册、办理出入证(胸卡)在我院居住的外来务工人员,一律按规定办理有关证件及出入证。

  三、教职工凭有效证件、学生佩带校徽、外来务工人员佩带胸卡出入校门,否则一律不予放行。

  四、进入我院的外单位车辆,必须接受门卫询问,听从指挥,发卡进入,离院交卡接受检查,车辆拉运货物、人员携带物品离开我院,必须由单位或部门开具证明,加盖公章,单位主管领导签字,方能出校,否则一律不予放行。

  五、为保证教职工、学生的自行车不丢失,门卫要经常检查自行车有效证件,全院教职工、学生必须积极配合门卫开展工作。

  六、外来推销人员、小商小贩、闲杂人员,一律不准进入我院。

  七、生活区主干道两侧禁止停放车辆。

  八、本规定自二00四年四月二十六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