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根据新修改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
原第(四)项:“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修改为“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凡有携带设备的行为即构成作弊。特别提醒考生:携带手机即构成作弊。
原第七条第(二)项:“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修改为“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即定为作弊。特别提醒考生:不要使用特殊答案。
2. 本次考试不允许监考教师携带手机监考。
3. 本次考试要求考生在试卷册背面填写“考生信息”。
请广大考生关注以上变化,诚信考试;请监考人员遵守有关规定,认真履行监考职责。
教务处
2012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