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院(系):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的考试管理,现将我校各类考试中佩戴的监考证、巡视证发下并提出如下要求:
1、 凡我校进行的各类考试,在整个考试过程中,监考人员均应在胸前佩戴监考证。监考证由教务处发放至各院(系),由各院(系)办公室统一保管,考试前由监考教师到本人所在院(系)办公室领取,考试结束后,立刻交还到办公室,以便后续考试监考人员使用。
2、 凡我校进行的各类考试,学校、院(系)巡视人员均应于巡视过程中在胸前佩戴巡视证。巡视证由教务处发放至各院(系),由各院(系)办公室统一保管,巡考前学校巡视人员到教务处教务科领取,院(系)巡视员到本人所在院(系)办公室领取,巡视结束后,将巡视证交还到领取处,以便后续考试巡视人员使用。
请各院(系)及时通知本单位全体教职工,监考时严格按要求进行佩戴。
教务处
2005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