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河南省高等学校重点科研项目管理,根据《河南省高等学校重点科研项目计划管理办法(修订)》(教科技〔2019〕234号),决定开展高等学校重点科研项目结项验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结项范围及时间
2023年度河南省高等学校重点科研项目结项截止时间2025年12月31日,逾期不再受理(立项清单见附件)。
2022年度河南省高等学校重点科研项目结项截止时间2024年12月31日,逾期不再受理(立项清单见附件)。
2021年(含)前立项的项目不再受理结项申请。
教育厅项目在截止时间之前可随时系统提交,结项通过后,项目结项纸质材料学院留存,以备教育厅抽查。
二、结项材料及流程
项目结项验收材料依托河南省高校科技管理云服务平台(https://cas.rcloud.edu.cn/login?code=10462&service=http%3A%2F%2Fzzuli.rcloud.edu.cn%2Fbusiness%2Flogin.do)受理,项目负责人填写《河南省高等学校重点科研项目结项报告》(见附件),打印后由科技处自科项目管理科签章审核后,按照《河南省高等学校重点科研项目结项流程》(附件),通过云平台提交结项申请,并通知科技处自科项目管理科审核(提交系统前需要盖章的地方有结项报告首页、最后一页,系统下载计划书首页,研究报告首页,三个专家签字盖章,有经费资助项目经费决算表需自行去财务处盖章)。经学校审核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由省教育厅负责部门进行审核。项目结项通过后,在校科研管理系统提交结题材料。
三、结项条件及具体要求
(一)结项条件
1.完成项目计划任务书各项工作;
2.项目实施期间项目组未发生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
3.项目产出成果不存在知识产权争议。
(二)具体要求
研究成果的取得时间要求为立项后至提交结项材料时间止,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专利以及评价鉴定证书、研究报告等,应注明“河南省高等学校重点科研项目计划支持(项目编号:××××)”,未标注的不予列入该项目成果范围。
各类型成果应与项目研究相关,根据成果类型,同时附以下证明材料:
1.论文成果。论文成果须是公开发表,论文成果的署名作者可以是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组成员;至少1篇项目负责人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至少1篇标注项目资助信息及项目立项编号;至多附3篇代表性论文全文,超过3篇的以列表形式提供。
其中,支撑附件要求:
(1)发表在国内期刊上的论文应附封面页、版权页、目录页、正文和封底页,在目录页中符号标注该篇论文;
(2)在国外发表的(外语种)论文应附正文及中文摘要,被SCI、EI、ISTP、SSCI等收录的,须附有收录证明;
(3)在线发表的论文须附项目承担学校开具的成果认定证明;
(4)在论文正文作者处文本标注作者与本项目的关系(如项目负责人,项目组成员),同时强调标注受本项目资助的信息。
2.软件系统应是正式登记的软件著作权或者软件系统安装文件及说明书,同时附上测试报告或使用证明。
3.研究报告。如果项目的预期成果仅研究报告一项,须有使用单位的采纳证明及原本;同时提供由具备资质的权威部门出具的检索重复率低于30%的书面报告。
4.著作/教材等出版物。正式出版物的封面页、版权页、作者页、目录页和封底页,在作者信息处文本标注作者与本项目的关系(如项目负责人,项目组成员),其中出版物第一完成人需为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组成员。
5.专利。须提供授权专利证书,如果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均非专利的第一发明人,至少1个专利中项目组成员和项目负责人为共同发明人。
6.成果转化。需要提供正式签订的成果转化合同(协议);合同任务的负责人需是项目主持人或项目组成员;合同中未明确合同任务负责人的需提供合同签订双方认可的合同项目负责人。
(三)资助计划项目结项还需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预期成果为论文的,至少1篇论文为北大/南大中文核心或EI、SCI、SSCI收录;预期成果为专利的,至少1项获得授权;预期成果为软件的应有不少于两家非本单位用户使用证明及对相关软件的评价;预期成果为研究报告的要有市厅级以上的采纳证明。
(四)有以下情况之一不予结项验收:
1.未按要求提交结项材料或提供的结项材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2.提交的成果形式、数量未达到计划任务书中的预期成果数量的;
3.未满足结项基本要求的资助计划项目。
重要提醒:省教育厅适时组织抽检,在结项过程中弄虚作假、伪造结项材料的个人,一经发现,取消其项目结项资格,并通过云平台进行公告。因此请各位项目负责人,按照上述要求,认真如实填写、并按时按要求提交结项材料。对于不按期结项的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今后不允许申报省厅级项目,同时影响学院申报指标分配。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孟颍辉 杨鹏
联系电话:86608266
地址:科学校区学生活动中心305
邮箱:kjc-jhk@zzuli.edu.cn
附件:附件.zip
科技处
2024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