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西郊集资房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
发布部门: 后勤保障处   发布时间: 2002-08-02   浏览次数: 22


为了保证学院房屋调整工作的顺利进行,经学院研究决定,就有关问题公布如下:

1、不得私自强占住房,违者给予经济处罚,并给予行政处分。

2、对房屋调整有异议者,不得冲击会场、无理取闹,不得干扰院领导、职能部门的正常工作,扰乱点房工作的正常进行和正常的办公秩序。否则,取消其评先、调资、职称聘任资格,并给予行政处分,建议院文明委扣发精神文明奖。

3、点房后必须和学院签定住房协议,在规定时间内迁出原住房,并通知有关部门验收。否则,原住房按6.5元/�O收取房租,且不予办理房屋产权证,并收回新分住房。

4、房屋装修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严禁改动房屋的上下水、水表、暖气、天然气管道;由于家庭装修施工原因造成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电、损毁等损失;除恢复原有结构外,并给予500元处罚金,且不予办理房屋产权证。

5、房屋装修不得影响其他职工的正常生活;装修垃圾自行清运至指定位置。卫生间、厨房等吊顶、暖气设施装修时,必须预留检修口;否则,造成损失由住户负责。

6、9号楼住户封临街凉台必需使用统一规格(凉台为乳白色塑钢,玻璃为白玻,防盗网为银灰色),所装防盗网及所封凉台不得超出墙面;否则,除对住户进行经济处罚外,且不予办理房屋产权证。

特此通知

后勤保障处

2002年7月3日


图说轻工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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