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教育厅文件
豫教科外(2003)107号
河南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教育厅科学技术研究项目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高等学校:
为适应新形势下高校科技发展的需要,加强对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管理,保证项目质量和水平,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教育部下发了《关于印发<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教技[2003)1号)。为贯彻实施这一通知精神,我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河南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工作实际,制订了《河南省教育厅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并将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随文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河南省教育厅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2.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00三年六月十二日
附件1:
河南省教育厅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南省教育厅科学技术研究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规范化管理,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和经费的有效使用,推动我省高等学校科技创新与人才培养,根据国家有关财政制度的要求及我省高等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涉及的项目经费,来源于由省教育厅负责分配和管理科研经费。
第三条 本办法为项目申报、评审和管理的依据,各级科研管理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执行。
第四条 项目资助的范围主要为我省高等学校开展的自然科学研究。申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省科技发展的总体部署和规划,并结合我省高等学校高层次人才培养的特点、学科布局及发展的需要,分为基础研究、科技攻关研究及软科学研究三类项目(以下简称普通项目)。另设河南省高校杰出科研人才创新工程项目(简称创新工程项目;英文名称Honan lnnovation Project for University Prominent Research Talents 缩写为HAIPURT),重点资助和支持高等学校自然科学基础研究或应用基础研究,尤其是为解决我省经济建设中存在的关键技术问题的应用基础研究课题.创新工程项目的管理按《河南省高校杰出科研人才创新工程项目(HAIPURT)实施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五条 根据经费预算编制规定,省教育厅科学技术研究项目计划实行当年编制下一年度计划的办法。每年3~4月份,我厅发布项目申报领域、限额指标和申报要求,各类项目均采取网上和纸质两种形式进行申报,
第六条 项目申报单位一般为省教育厅直供教育经费的高等学校。 以省辖市管理为主的普通高等学校、部门所属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军队院校、民办高校等其它教育机构也可按规定限额申报,经专家组评审通过者,省教育厅批准予以立项,所需研究经费由所在单位自筹.
第七条 所申报的项目应符合以下要求:
1、围绕我省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的重点、难点和紧迫性科学问题和学科建设开展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应用价信,
2、学术思想新颖,在理论和技术中有明确的创新点,立题依据充分,研究目标明确,研究方法科学,技术路线合理可行,提出明确的预期成果和达到的学术水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望取得理论和技术研究的重要进展;
3、项目申报人和项目组成员具有较高的研究水平和充足的时间保证,年龄、职称结构合理,能够形成协调稳定的研究队伍;
4、项目申报人所在院校能够提供完成项目所必需的实验室,相关仪器设备等硬件设施、必要的图书资料等研究条件;
5、所提出的项目经费预算科学合理;
6、申报材料齐全完备。
第八条 项目申报内容必须实事求是。国家法律的领域不得作为研究内容。
第九条 项目申报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1、我省高等学校在职教师或科研人员;
2、项目申报人应是该项目的主要提出者和设计者,了解与本项目有关的国内外研究动态,立足于项目研究的前沿,前期研究有一定基础,具备组织和领导完成该项目的能力和学术水平。
项目组成员必须是能够实际参加该项目工作、并具有完成该项目能力的教师和科研人员。
项目申报人吸收项目组成员必须征得本人同意,并在申报书上签字。
第十条 下列人员一般不得作为项目申报人进行项目申报,但可以作为项目组成员参与项目的申报:
1、已主持国家级项目或省、部重大(重点)项目但未结项(题)的,原则上不允许申报创新工程项目和普通项目;正在主持承担创新工程项目的,不得申报普通项目;主持有两项普通项目未结题的,不得再申报普通项目。
2、外出学习或连续出国时间超过一年以上不能实际主持项目者;
3、已离、退休的教师、科研人员和在读硕士研究生;
4、外单位参与项目协作的人员;
5、在科研实施中造成重大失误者;
6、所承担的省教育厅有关项目不按时结题的人员。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人要认真填写《河南省教育厅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申报书》(格式以当年发布为准)一式三份,并在网上提交申报材料,经申报人所在院校科研(科技)处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加盖单位公章,按规定时间和申报限额统一报送,不受理个人申报。
第十二条 申报材料经资格与形式审查和汇总后,按专业和学科逆行分组.提交项目评审委员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不予推荐参加评审:
l、申报人不具备有关项目计划规定的申报资格;
2、申报手续不完备,申报书填写不符合规定;
3、所提出的研究项目不符合当年项目发布要求;
4、与同类研究低水平重复,无明确的创新性和应用价值; 5、立题依据明显缺乏,研究方法、技术路线明显不清;
6、不具备实施该项目的研究能力或缺乏基本的研究条件。
第三章 项目评审与立项
第十三条 项目评审委员会由各高等学校相关领域专家、省教育厅主管领导和管理部门负责同志组成。评审委员会设主任 1名,副主任2―4名,委员若干名。评审委员会下设评审办公室,具体负责项目评审工作的具体事务。
第十四条 项目评审按以下程序进行:
1、学科组审阅材料,依照各类项目评审标准按规定指标向评委会推荐候选项目;
2、评委会听取学科组汇报;
3、评委会委员进行投票或评议等形式的表决,宣布评审结果,签署评审意见。
4、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指标和比例提出项目同意资助或同意立项的建议。
第十五条 省教育厅根据评审结果,编制项目计划,提供财务等部门编制下一年度科研经费预算参考。对批准立项的项目,省教育厅将于下一年度上半年内通知各高等学校,并正式下达项目立项通知书和资助经费。
第四章项目执行与检查
第十六条 项目立项后,由所在院校通知项目主持人按计划实施,并为项目实施提供必要的条件,由学校科研(科技)处对项目进行日常管理。项目主持人应立即组织实施,认真制订项目研究工作计划,确保项目计划的完成。
第十七条 项目的执行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项目主持人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汇报、报送进展报告、项目总结和经费支配等。项目主持人一般应由项目申报人担任。
第十八条 各高等学校和项目主持人应维护科研计划的严肃性。项目计划一经编制下达,要按原申报计划进行实施,一般不得任意更改研究目标,减少研究内容。如因政策调整、人员变动及不可预料等原因确实需进行预定目标、研究内容调整或中止项目实施的,项目主持人应提出报告,办理调整或中止审批手续,经省教育厅批准后,方可调整或中止研究。
第十九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组应建立项目研究立卷归档制度,项目主持人从项目实施开始应指定专人负责项目档案材料的积累工作。归档的所有文件材料必须完整、准确、系统。
第二十条 凡是涉及保密的科研项目,项目主持人须提出说明,经过所在学校保密委员会批准后,按有关保密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主持人和项目组成员要保持稳定,一般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项目主持人的,要经所在院校科研(科技)处同意,报请省教育厅批准。变更项目组成员,要经所在院校科研(科技)处批准。下列情况应更换项目主持人:
1、项目主持人调出原学校的;
2,项目主持人因出国、进修、病休等原因一年以上不能实际主持项目工作的;
3、项目主持人提出更换的。
项目主持人需更换的,可由符合有关项目计划要求并具有组织实施该项目能力的项目组负责人或成员担任。如本项目组无适合担任项目主持人的,可推荐相近学科符合条件的人选担任项目主持人。如确无合适人员担任项目主持人,应提出项目中止申请。
项目主持人因各种原因半年以上、一年以内不能实际主持项目工作的,应由符合项目计划要求的项目组成员临时负责项目的实施,并办理有关手续,报所在院校科研(科技)处批准,上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二条 省教育厅对项目的执行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检查分为年度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等。年度检查委托有关高校组织进行,各高等学校应根据项目检查和结项、验收情况,写出本校的项目进展管理报告,报送省教育厅。不定期考察由
省教育厅组织同行专家进行,实地检查和督促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各有关高等学校和项目组应积极配合检查,根据检查通知要求提早作好准备.对检查中发现项目进展不力、不配合项目检查,不及时按要求报送进展报告的,对有关院校或项目主持人提出警告,限期进行整改。对规定时间内整改无明显效果的,省教育厅将对项目予以中止或撤销。任何人不得自行中止、撤销项目。如在检查中,同一院校有多个项目检查不合格或不配合检查者,省教育厅将视具体情况给予减少下年度申报指标、暂停项目申报、停止或追回项目拨款等处罚。
对项目总结和验收工作完成情况不好的院校,省教育厅将视具体情况给予减少下年度申报指标、暂停项目申报等处罚.
第二十三条 下列情况,项目应予以中止:
1、经检查并经实践证明,研究内容无新意和实用价值;
2、国内已有相当或更高水平的研究成果;
3、项目组骨干研究力量发生重大变化,项目研究工作无法按原计划执行;
4、研究条件不能满足研究工作需要,无法完成项目研究任务;
5、因其它因素致使项目研究工作无法进行.
第二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况,项目应予以撤销:
1、经检查并经实践证明,项目设计和理论有重大错误或缺陷;
2、项目组主要人员有严重剽窃现象,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政策事件的发生;
3、项目执行过程中严重违反国家有关财经纪律和知识产权条例并造成严重后果;
4、延期两年仍不能完成项目任务;
5、其它造成国家和所在院校重大损失和严重不良现象。
第五章 项目总结与验收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主持人必须按照有关项目计划要求认真填写项目总结报告和财务报告, 内容一般应包含研究工作总结,研究成果目录、完成论文论著、取得专利、经费开支情况及其它相关材料,经所在院校科研(科技)处签署意见后,报省教育厅批准结项。项目总结中的各类材料应注明“河南省教育厅科学技术研究x x x(指项目类别)项目资助”和项目批准号。
第二十六条 下列情况,不得通过项目结项:
1、未完成项目合同规定任务;
2、预期成果未能实现,成果已无科学或实用价值;
3、提供的总结和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不完整;
4、擅自修改《申报书》中规定的研究目标、内容、技术路线。
5、技术成果有严重知识产权纠纷.
第二十七条 中止、撤销的项目,也应按项目总结要求提出报告,经所在院校科研(科技)处签署意见后,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八条 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项目主持人应提前提出项目延期报告,说明不能按期完成项目计划的原因和延长期限(以年计,限二年),由所在院校科研(科技)处签署意见后,报省教育厅批准。因主观原因使项目不能按期完成和不按时进行项目总结的,将对项目主持人提出批评,延期两年仍不能完成总结的,省教育厅将撤销项目,项目主持人及主要成员两年内不得申请新的项目。
第二十九条 项目结束后,项目全部档案材料应按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档案工作规范”要求,转交所在院校相关部门,按规定送档案室归档。
第六章 项目财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 省教育厅项目研究经费为财政拨款,各院校对项目经费的管理要单独建帐,专款专用,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
财务部门关于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的有关规定列支,使用范围主要用于仪器设备购置与维修,实验材料,国内差旅、图书资料、分析测试、实验室改装,学术会议、成果鉴定及版面费、协作费、研究用工等。各院校科研(科技)处可提取不超过5%的项目管理费。
第三十二条 下列情况不得从项目经费中开支:
1、生活用品、交通工具、通讯设备等;
2、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与本项目研究无关的开支类别;
3、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三十三条 项目科研经费的使用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项目主持人按计划自主支配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和挪用。科研、财务部门负责对项目经费使用进行监督与管理。各项开支与报销程序应严格按所在院校科研经费管理条例执行。
第三十四条 下列情况,将暂停资助经费的使用:
1、经检查,项目组未开展工作或开展工作不力,不能完成阶段目标任务的;
2、未提交年度进展报告的;
3、年度检查未通过的。
第三十五条 对已经中止或撤销的项目,省教育厅不再拨付后续经费。对已经中止的项目,所在院校应停止其经费使用;
对已撤销的项目,省教育厅将追回该项目经费。
第三十六条 项目结束后,项目主持人要填写项目经费支出决算表,报财务管理部门审核后,连同项目总结和验收报告一同报送省教育厅。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河南省教育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