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上级规定,抵制“三会”活动
发布部门: 组织部   发布时间: 2002-06-18   浏览次数: 43


最近,中共河南省纪委、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河南省军区政治部转发中纪委、中组部、总政治部《关于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组织的通知》,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未经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各种联谊之类的组织,不得担当这类联谊会的发起人和组织者,不得在这类联谊会中担任相应职务。已经参加的,必须退出;已经担任职务的,必须辞去。

二、在职领导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由于统战工作等特殊情况,需要参加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三会”组织或者继续留任的,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退(离)休领导干部参加这些“三会”组织,要向原工作单位党组织报告;需要担任秘书长以上职务的,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三、领导干部参加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联谊类活动,要坚持党的原则,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有关法律,倡导健康文明、积极向上的人际交往。

四、领导干部参加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各类联谊会活动,不得借机编织“关系网”,搞亲亲疏疏,团团伙伙,更不得有“结盟”、“金兰结义”等行为。

五、领导干部不得利用职权用公款为此类组织和活动提供赞助,不得用公款报销此类活动经费。

六、领导干部要把违反规定参加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各种联谊类活动的情况,作为廉洁自律的内容,严格自查自纠。

七、各级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发挥表率作用。组织上发现领导干部在参加“三会”组织和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各种联谊类活动中有违反规定行为的,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促其改正;对违背组织原则,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军队政治部门要加强检查和监督。

我院各级党组织和各级领导干部要认真按照文件内容要求,自觉遵照执行。坚决抵制不健康的“三会”活动,坚持党性原则,发挥表率作用。


图说轻工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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